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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4-0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要停限电,公安部门要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其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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