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有修改意见的,请于7月20日前反馈至邮箱lygxiaoxi@163.com。联系人:朱处长,联系电话:81162399。
连云港市建材建机与装饰装修管理处
2020年7月9日
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使用管理,防止伪劣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入建筑市场,根据《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第89号令),实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使用系统录入管理制度,制定《连云港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包括:预制构件、水泥及混凝土外加剂、建筑外窗系统、建筑涂料、防水材料、墙体材料、外墙保温系统、楼板保温隔声系统、太阳能产品、管材管件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使用登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材建机与装饰装修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材装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进场核查、公告公示、执法监察等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责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履行建材使用监管工作。
第四条 凡是取得登记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建设、施工、监理、监管单位可网上查阅公告内容。如需要公告原文的,可赴市材装处领取。
录入企业领取公告原文时,应提交采购合同或说明使用项目情况。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建筑材料使用台帐,并注明是否建设单位采购或者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中积极使用建设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安全现场管理,并把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的录入手续作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第八条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管理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建材使用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件。
2、市材装处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材料齐备不需要现场考核的,可以当即办理登记。
凡属国家、省级推广应用的建设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没有国家、地方产品标准和建设工程技术规程的,须先取得江苏省推广认证或者省住建厅认可的企业标准方可申请登记。
第九条 各种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产品申报登记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式检验报告、许可手续、应用项目和相关标识等,具体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 建材登记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建材登记有效期与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推广认证、3C认证、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基本一致,可根据条件依据有效期研究确定登记有效期。
在登记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或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特别是改变了产品技术标准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材装处,对其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在已登记的产品有效期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已录入管理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向市材装处提出申请复查。
第十二条 申报登记的建材生产企业或者代理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
2、产品质量两次抽检不合格,逾期不进行整改的;
3、擅自篡改、印制、倒卖、转让、出借录入手续等行为;
4、用户投诉量大,经查实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否则,市材装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登记有效期满后,建材生产企业根据需要可重新申报。
建材生产企业重新录入申报时必须及时提供正常生产证明、产品在我市使用情况说明、技术工艺改进内容及产品型式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对应使用而未使用登记管理材料和构配件行为或者使用不合格材料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录入登记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公正廉洁。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表下载:2020建筑材料登记条件调整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