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体系,为推进泉州市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监测点位全覆盖;依托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构建信息统一发布的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测管联动、部门会商等工作机制;提升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
二、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建立区域全覆盖、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会同水利、水文、海洋渔业、国土、农业、林业、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和监管需要,在各自重点监管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布设监测(观测)点位,建立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覆盖全市、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1.环保部门负责晋江、洛阳江等主要流域、三水厂、北水厂等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山美水库、惠女水库等重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大气、水、噪声、土壤、辐射、农村生态环境等监测点位,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2-9)。
(1)晋江、洛阳江流域及主要支流,共布设33个监测断面。
(2)全市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共布设37个监测断面;其中,地市级水源地5个、县级水源地8个、乡镇级水源地24个。
(3)山美水库和惠女水库各设3条监测垂线。
(4)县以上城市主要内河每条布设1个水质监测断面。
(5)近岸海域布设16个监测点位,主要分布在湄洲湾、大港湾、泉州湾、深沪湾和围头湾等主要港湾。
(6)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按相关规定布设2~3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不少于30座。
(7)县以上城市(城区)定期开展区域噪声、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监测;到2020年,全市城市(城区)声敏感区域设置噪声自动测量点。
(8)全市共布设48个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主要包括:土壤环境背景监测点、网格监测点、敏感区域监测点、重点工业企业周边监测点。
(9)全市共布设18个环境辐射监测点位,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水库、城市地下水、城市公园。
(10)每年开展3个片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2.水利部门负责在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水环境和水文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水土流失面积等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0)。
(1)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
(2)全市重点水功能区(含重点水源保护区)共布设51个水功能区、51个监测断面,其中,国家级27个、省级24个,由泉州水文局、市水利局负责监测。
3.水文部门负责在晋江、洛阳江流域行政交接断面增设水文站点的报批与执行,为流域水质从浓度控制转向通量控制提供依据(点位布设由泉州水文局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4.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在近岸海域、主要海湾、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洋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以及重点海洋排污区域等重要海洋功能区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海洋水环境质量、自然岸线保有率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1~2-12)。
5.国土部门负责在重要水文地质单位、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主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自然地质环境敏感区等特定监管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地质环境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详见附件2-13)。
6.农业部门负责在耕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农产品产地质量、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生态环境质量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4)。
7.林业部门负责在草地、林地和森林、林业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农村地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布设监测点位,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等相关生态环境指标评估与考核监测(详见附件2-15~2-16)。
8.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内河流域内对部分重点船舶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内河交通运输环境质量评估与监测。(点位布设由市交通运输委根据职能监管要求确定)。
9.气象部门负责在我市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或站点周边)增设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所需特定气象要素观测点;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10.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城市(县级以上城区)内河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
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
(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对地观测、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及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禁止开发区的生态监测与评估。加强生物多样性、重要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自然与人文景观、生态公益林、沿海基干林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以及重要河口、特殊保护岛屿、海洋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海域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三)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生态环境监管要求,落实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大型矿山、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严格落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全市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通过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自行监测,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同时,主动公开排污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四)加强重点监管对象自动监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详见附件2-17)。
1.环保部门负责全市10个主要流域交接断面、13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环保部门负责在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以及福建联合石化和中化泉州石化公司等2个大型石化企业,石狮祥芝、晋江安海、东石、南安水头等4个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等重点污染区域新建空气自动监测站。
3.水利部门负责联合其他部门,在山美水库、惠女水库、桃源水库、白濑水库、晋江龙湖、新安水库、南安石壁水库、德化龙门滩水库、彭村水库、相垵水库、惠安菱溪水库等11座重要湖库设立多参数多功能水质自动监测站。
三、全市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统一发布,提升预报预警与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五)构建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优化整合监测点位,提出建设需求,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整合汇集本市各部门现有监测终端,构建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并与省联网。平台通过开放数据接口,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创新应用提供更完整、标准化、高质量的数据供给;通过大数据综合分析,提升预测预警能力;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维。市数字办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源保障,协调数据汇聚。
(六)建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依托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构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互联共享机制,并与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对接。市县两级环保、水利、海洋渔业、国土、农业、林业、交通、气象和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将所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统一上传至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平台,实现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高速汇聚、统一集成和共享应用,到2020年实现全市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七)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参照省上做法,依法确定应对外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目录,依法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目录和发布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目录内的信息公开事项和开放数据主要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公众统一发布。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公开事项和工作要求。
(八)加强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机制,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监测信息汇聚共享与技术协作,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风险联合预警和管控,提高预警信息可信度和反应速度。加强对责任管控区域和重点监管对象的大气、水、土壤、地质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现状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环境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
四、构建测管联动、依法追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机制
(九)开展生态环境同步监测与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勤查重罚及错时执法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对超标排放、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
(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含社会检测机构,不包含机动车安检机构及综检机构)要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质监局要加大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力度,推进检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落实,将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监测机构,及时上报省质监局,依法取消监测资质。市环保局要对负责环境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机构加强监管,督促运维机构严格按照运行维护合同运营并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对于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要按《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进监测市场化
(十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领域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加大对生态环境统计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预警科研创新,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我市技术创新能力。
(十二)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在环境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评估等基础公益性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各县(市、区)需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