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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查处办法(试行)》

来源:印染e站    发布时间:2016-10-26

浙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9月1日颁布了《绍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预警处理办法(试行)》,文件涉及了企业、政府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印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废弃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要求不同(第六条):

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日均值为依据,兼顾时均值。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以时均值为依据,兼顾分均值。每日自动监测时段为当日0:00时到24:00时。

视频动态监管系统实时监控时段主要为当天8:30到17:30,17:30到次日8:30的监控主要以录像回放形式。

预警信息一般每日上午10:00时前通知到相关人员,监控人员通过监管系统发现涉嫌严重污染或可能造成污染事件的,应即使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处理周期(第七条):

每月1日至15日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16日至月底为一个预警处理周期,每个周期结束后重新认定。

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指标及认定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八条污染源自监测数据超标预警指标主要包括废水中的COD、pH、氨氮,废气中的SO2、NOX、烟尘;新增企业污染物、指标的,按新增的企业指标调整。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国家或者地方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一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数据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即被认定为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十条视频监控预警处理的认定标准为:

(一)企业固废、物料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或者渗漏液外溢,污染环境的;

(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

(三)固废运输车辆未开启GPS定位系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行驶轨迹不正常;

(四)视频监控不能联网、移位或者模糊的;

(五)企业处理、处置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六)其他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

4、什么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会收到预警警示?(第十一条)

(一)废水污染物浓度出现三次以下超标;

(二)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大于96%小于100%的;

(三)视频监控出现二次(个)以下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5、收到预警警示后企业该怎么做?(第十二条)

被警示企业收到警示信息后,应立即进行自查核实,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纠正被预警警示的行为。

企业应在二日内将自查情况、产生原因、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固废管理部门、市环境监测中心或者固废管理中心。

6、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立案查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一)废水污染物出现三次以上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或者出现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污染物指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30%以上的(PH超过幅度在1.0以上的);

(二)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率小于96%的;或者小时均值超标50%以上的;

(三)视频监控累计出现二次(个)以上预警处理认定标准的情形的。

对废水或废气超标查处的,按该预警周期第一天至调查处理当日止的期间内,监测数据中超标情节最重的该次自动监测数据作为处罚依据。

7、被查处的后果是什么?(第十九条)

对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被查处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被限制生产后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依法采取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的强制措施。关闭阀门直至预警周期结束为止。对不能实施关闭污染物排放阀门强制措施的,启动按日处罚。

一个年度内因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第三次被查处的,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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