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州市发改委获悉,2020年1月1日起,郑州市将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的原则,激励约束相结合,增强全市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多污染多付费原则,激励约束相结合及先行先试原则。《方案》明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将率先推行该政策。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等核定。
《方案》要求,根据郑州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 P 计)、总氮(以 N 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其中,能够在线监测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 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 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 10%;高于50%的,加收 20%;高于 100%的,加收 30%。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均低于 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 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 20%。
根据《方案》,差别化收费机制与企业的环保信用评级挂钩。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将同步作为企业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其中,对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 98 分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 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方案》明确,该政策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先在市区试行,各县(市)从 2020 年 8 月开始,对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
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讲话精神,坚持绿色发展新理念,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 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 年 11 月 27 日
郑州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新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 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我市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和经济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多污染多付费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增强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3.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的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企业排向城镇公共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以及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原则确定生化需氧量(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 P 计)、总氮(以 N 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主要污染物原则参考基准值如下:
各县(市)应结合当地工业污水排放实际情况,可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项目。排水情况复杂的,也可选择国家或省制定的其他指标项目。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在线监测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 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 10%;高于 5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 20%;高于 10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 30%。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 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 10%;均低于 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 20%。
(三)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217 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评价结果,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 98 分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收 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在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 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现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检测和收费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重点污染物检测结果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征收依据。实行在线监测结果的,对超标排放总量进行加价收费,以月为单位计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从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追溯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二)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步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郑州市区先行试行,各县(市)可根据本方案要求收集资料,积极探索,从 2020 年 8 月开始,对所辖地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郑州市市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在线监测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