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对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要求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同时,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
对供餐单位,《指导意见》除了强调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提出从业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并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此外,《指导意见》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职责的同时,也提出要大力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经济日报记者 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