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系统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抓紧抓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有关工作,2020年2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对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通知》明确,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以豁免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主动对接,提前介入,积极配合,专人负责,主动服务,切实保障相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疫情结束后,要跟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推行环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