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印发的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下简称《标准》)提出,现有企业(含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 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建企业(含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标准》适用于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同时,《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及化工集中区废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在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中,分为直接排放和特别限值两类,标准规定,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按直接排放限值并分行业执行,如针对化学需氧量这一污染物,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直接排放限值为60毫克/升,肥料制造行业直接排放限值为70毫克/升;位于特别限值指定区域的企业执行特别限值,如针对化学需氧量这一污染物,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特别限值为50毫克/升,农药制造行业特别限值为60毫克/升。
《标准》指出,排污单位还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从涉重金属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机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等3个列表中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的废水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限值,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执行。
此外,在监测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