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现行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两次修订、修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应工作需要,河北省自2019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最终通过。
“《条例》特点可以用‘统筹、精准、协调、协同、严格’五个词来概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说,比如在统筹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上,《条例》结合河北实际,明确规定建立健全9项机制、18项制度。
在精准上,《条例》明确了分地区、分行业、分季节等分类管控举措,防止“一刀切”。
在协调上,《条例》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机衔接,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协同上,《条例》设置专章,明确要求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高区域联防联治水平。
在严格上,《条例》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等。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不仅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在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