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活动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0〕1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表扬先进,宣传典型,进一步激发和调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擦亮“江苏建造”高品质发展品牌,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厅与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共同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开展2019年度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符合认定办法中认定类别的企业均在认定范围之内。开展认定工作无需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但需登陆“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系统”进行申报确认。参与申报认定企业于2020年4月28日前,访问“江苏省建筑业统计信息频道”(网址:http://www.jstjbb.cn/),登陆“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系统”(用户名和密码与江苏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一致),选择认定类别并确认后,系统将依据建筑企业上报的2019年统计年报数据,自动采集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价。
二、入围公示
以2019年度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见附件)为依据,根据企业统计数据,结合认定指标、权数进行综合排名(建筑外经根据企业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确定建筑业总承包综合实力前70名、建筑装饰企业前22名(其中:装饰装修企业12名、幕墙企业10名)、建筑钢结构企业前12名、建筑外经企业前20名、建筑安装企业前20名(其中:机电设备安装企业12名,智能化企业4名,电力、消防企业各2名)、基础设施专业企业前24名(其中:市政企业16名,公路、水利企业各4名)作为认定入围企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入围企业弄虚作假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举报(电话:025-51868972)。
入围企业认定数据与省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省商务厅外经统计系统数据进行对比,不实数据不予认定。
三、加分核验
入围企业名单公示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对入围企业2019年度获国家和省级技术发明专利,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省级行业技术标准,以及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创新)奖项情况进行核查。联系人:夏亮,025-51868643。
2019年获得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审核,以公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认定期间,企业可登陆“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系统”,查询企业入围情况、分值和认定信息。
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伦智慧,025-51868971。
技术支持:李海波,025-83752684。
附件:2019年度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19年度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的类别、条件及数据采集
1. 认定的类别
(1)综合实力企业
(2)建筑装饰(装饰装修、幕墙)企业
(3)建筑钢结构企业
(4)建筑外经企业
(5)建筑安装 (含机电、电力、消防、智能化)企业
(6)建筑基础设施专业(含市政、公路、水利)企业
2. 认定企业的条件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以已取得总承包资质且主营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已成立企业集团的,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参加认定,但该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以建筑业为主业。企业集团内参加认定单位可以包括核心企业、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但不包括参股子公司;凡以集团名义参加认定的企业,集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再参加认定,包括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集团内获得特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可参加认定。集团所含的企业,应在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或《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
建筑装饰企业以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承担的装饰装修和幕墙项目建设数量占工程总量不得少于80%,产值占建筑业产值不得低于80%。
建筑钢结构企业为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且主营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承担的钢结构工程项目建设数量占工程总量不得少于80%,产值占建筑业产值不得低于80%。
建筑外经企业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且主营为建筑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参加外经10强企业认定的企业也可同时参与总承包50强认定)。
建筑安装 (含机电、电力、消防、智能化)企业以取得建筑安装(含机电、电力、消防、智能化)企业资质且主营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承担的安装工程项目(含机电、电力、石化、消防、智能化)建设数量占工程总量不得少于80%,产值占建筑业产值不得低于80%。
建筑基础设施专业(市政、公路、水利)企业以取得建筑基础设施企业资质、主营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为单位。承担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政、公路、水利)建设数量占工程总量不得少于80%,产值占建筑业产值不得低于80%。
3. 数据采集
涉及参加认定企业(集团)的数据资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根据企业(集团)的统计年报共同采集,并核对企业(集团)年度财务报表,企业(集团)内参与认定的企业相关数据应从集团报表中减除,以审核通过后的数据为准。
参加外经企业认定的企业境外产值、营业额数据以省商务厅统计数据为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省商务厅联合对企业境外产值、营业额、利润总额等数据进行审核,以审核后的数据为准。
二、认定方法
(一)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认定标准
1. 综合评分的技经类指标及其权数
(1)上缴税金总额 权数为40%
(2)主营业务收入 权数为15%
(3)营业利润率 权数为15%
(4)企业负债率 权数为10%
(5)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0%
(6)劳动生产率 权数为10%
2. 质量指标和技术(创新)指标加分
(1)质量指标加分
A. 工程质量奖包括:当年度扬子杯,省、部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省级建筑装饰质量奖,省级以上(含省级)钢结构工程质量奖。当年度在外省、设区市、自治区获得的省级或设区市优质工程奖(综合性)以及鲁班奖、国优(含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奖项。以上奖项均以文件(不含复印件)或证书为准。
B. 质量加分总分值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的权数为2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C. 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只计一次最高奖;
D. 为保持认定工作的连续性,一个鲁班奖(国优金奖)折合为15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国优银奖折合7.5个省优奖计分。
(2)技术(创新)指标加分
技术(创新)加分总分值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的权数为2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 技术指标包括省、部级工法,省、部级新技术示范工程和专利,主编或参与国家级、省级标准的撰写和制定。
B. 一个部级工法折合为5个省级工法,一个部级新技术示范工程折合为5个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
C. 一个省级工法按1分计分,一个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按1分记分,一个发明专利按3分计分。
D. 一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主编单位为5分,参与制定的为3分。
(3)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权数为1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 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B. 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 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当年度发生1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25分,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认定。
当年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严重风险隐患受到省级通报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4. 指标分配
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主营业务的总承包企业50家。
(二)建筑装饰(含装饰装修、幕墙)企业认定标准
1. 综合评分的经济类指标及其权数
(1)上缴税金总额 权数为35%
(2)营业利润率 权数为20%
(3)主营业务收入 权数为20%
(4)劳动生产率 权数为15%
(5)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0%
2. 质量、技术(创新)指标加分
(1)质量、技术(创新)加分的总分值分别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的25%,并以此计算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2)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只计一次最高奖;
(3)一个国优或参建鲁班奖折合为5个省优奖计分,一个中国装饰协会优质工程奖按2个省优奖计分。
(4)一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主编单位为5分,参与制定的为3分。
3.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权数为1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 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B. 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4. 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当年度发生1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25分,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认定。
当年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严重风险隐患受到省级通报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指标分配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中,装饰装修企业6家;建筑幕墙企业5家。
(三)建筑钢结构企业认定标准
1. 综合评分的经济类指标及其权数
(1)利税总额 权数为30%
(2)主营业务收入 权数为20%
(3)营业利润率 权数为15%
(4)劳动生产率 权数为15%
(5)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0%
(6)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 权数为10%
2. 质量指标加分
(1)按获得工程质量奖数量加分。一个省级质量奖按5分计算,其他奖项折合成省级质量奖计分;
(2)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只计一次最高奖;
(3)省级综合性奖项的参建奖按1个省优奖计分,一个中国钢结构协会金奖按2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参建鲁班奖按5个省优奖计分。
(4)一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主编单位为5分,参与制定的为3分。
3.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权数为1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 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B. 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4. 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当年度发生1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25分,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认定。
当年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严重风险隐患受到省级通报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指标分配
以建筑钢结构为主营业务的8家企业。
(四)建筑外经企业认定标准
1. 认定指标及权数
(1)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 权数为50%
(2)境外新签合同额 权数为25%
(3)利润总额 权数为15%
(4)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0%
2. 企业外经营业额指企业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
3. 指标分配
以具有对外签约权,境外建筑施工能力强的10家企业。
(五)建筑安装 (含机电、电力、消防、智能化)企业认定标准
1. 认定指标及权数
(1)上缴税金总额 权数为30%
(2)主营业务收入 权数为20%
(3)营业利润率 权数为20%
(4)劳动生产率 权数为20%
(5)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0%
2. 质量、技术(创新)指标加分
(1)质量、技术(创新)加分的总分值分别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的40%,并以此计算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按获得工程质量奖数量加分。一个省级质量奖按5分计算,一项省级工法或发明专利按5分计算,其他奖项折合成省级质量奖、技术(创新)计分;
(2)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只计一次最高奖;
(3)省级综合性奖项和工法的参建奖按1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全国行业协会奖项按2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参建鲁班奖按5个省优奖计分。
(4)一个国家级标准制定或参与制定的,主编单位为5分,参与制定的为3分。
3.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权数为1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B.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4. 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当年度发生1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25分,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认定。
当年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严重风险隐患受到省级通报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指标分配
建筑安装企业中,机电设备安装企业6家;智能化企业2家;电力、消防、石化企业各1家。
(六)建筑基础设施专业(市政、公路、水利)企业认定标准
1. 综合评分的经济类指标及其权数
(1)上缴税金总额 权数为30%
(2)主营业务收入 权数为20%
(3)劳动生产率 权数为20%
(4)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 权数为15%
(5)所有者权益 权数为15%
2. 质量指标加分
(1)按获得工程质量奖数量加分。一个省级质量奖按5分计算,其他奖项折合成省级质量奖计分;
(2)一项工程获多项奖励的,只计一次最高奖;
(3)省级综合性奖项的参建奖按1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全国行业协会奖项按2个省优奖计分。一个国家级奖按5个省优奖计分。
3.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占全部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总分值权数为10%,并以此计算出每个奖项的加分分值;
A.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B.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一项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4. 质量安全事故扣分
当年度发生1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10分,发生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扣25分,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发生1次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不得参加当年认定。
当年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严重风险隐患受到省级通报的,一次扣1分,最高扣5分。
5. 名额分配
基础设施专业企业中,市政企业8家;公路、水利企业各2家。
(七)具体计算方法
认定总分值最高为150分,其中数据指标分值为100分,质量分为附加分,分值为20分,技术(创新)分为附加分,分值20分,建筑产业现代化分为附加分,分值为10分。
计算方式为:入围企业每项经济类指标的平均值,以每个入围企业经济类指标值分别除以相应的平均值,得出分值系数,以一项指标最高得分为基准分1分,以基准乘以权数分值,得出一项指标分值,各指标分值相加,得出该企业的综合分值,最后加上质量分、技术分(分值计算同指标分值计算),扣除安全事故扣分,即可算出该企业的总得分。将各企业的总得分进行排序,按认定种类分别取前50名和前10名企业。
计算公式:
1. 主营业务收入分值=(主营业务收入/入围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主营业务收入所占的权数。
2. 上缴税金总额分值=(上缴税金总额/入围企业的上缴税金总额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上缴税金总额所占的权数
3. 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分值=(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入围企业的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年末自有机械设备净值所占的权数
4. 所有者权益分值=(所有者权益/入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企业净资产所占的权数
5. 营业利润率分值=(营业利润率/入围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营业利润率所占的权数
6. 外经营业额分值=(外经营业额/入围企业的外经营业额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外经营业额所占的权数
7. 企业负债率分值=(企业负债率/入围企业的平均企业负债率),以最低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企业负债率所占的权数
8. 多种经营产值分值=(多种经营产值/入围企业的多种经营产值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多种经营产值所占的权数
9. 企业总收入分值=(企业总收入/入围企业的企业总收入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企业总收入所占的权数
10. 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分值=(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入围企业的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平均值),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所占的权数
11. 人均劳动生产率分值=(人均劳动生产率/入围企业的平均人均劳动生产率),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人均劳动生产率所占的权数
12. 新签合同额分值=(新签合同额/入围企业的新签合同额),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新签合同额所占的权数
13. 质量加分项占附加分权数为20%,以确定分值数除以总分值平均数,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质量加分项权数计算得分。
技术(创新)加分项占附加分权数为20%,以确定分值数除以总分值平均数,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技术(创新)加分项权数计算得分。
省级质量奖工程(如扬子杯、省优)分值和技术(创新)分值确定:
(1)将入围企业当年获奖、技术创新个数统一折算为省级质量奖工程和技术(创新)个数;
(2)将入围企业综合分值的10%,除以省级质量奖工程和技术(创新)总个数得出每个省级质量奖工程的分值。
(3)将计算出的每个省级质量奖分值、技术(创新)分值*企业所获的省级优质工程个数,得出省级工程质量奖、技术(创新)的总分数。
根据认定种类,将各类企业的相关分值相加,加上分值12,再加上技术指标得分,减去质量安全事故扣分,即得到该企业的总分值。
14. 建筑产业现代化指标加分权数为10%,以确定分值数除以总分值平均数,以最高分值为基准分1分(按序递减)*质量加分项权数计算得分。
(1)评选当年获得部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企业,每获其中一项加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获其中二项以上的以10分为准,不再累加);
(2)评选当年获得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研发基地的,每获其中一项加2分(获其中二项以上的以10分为准,不再累加),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三、认定程序
1.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共同组织成立2019年度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认定委员会。
2. 由认定委员会制定认定办法,并确认认定工作小组名单。
3. 认定工作小组从申报企业中,根据统计年报中企业营业额(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的大小排序,确定前70名为总承包50强入围企业,按照专业类别、按1比2的比例确定专业10强入围企业。所有入围企业在江苏省建筑业网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4. 公示期间认定工作小组通知入围企业提交工程质量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以及要求核查的工程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
5. 认定工作小组根据举报和核查情况提出入围企业资格审查意见,根据认定方法提出强势企业建议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审议。
6. 认定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名单提交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四、其他规定
1. 入围企业在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年度认定资格。
2. 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受到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企业,或发生过重大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取消企业当年度认定资格。
3. 对于当年度至认定前因违规违纪、或发生恶意拖欠银行债务、立案侦察的经济案件等其他重大事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企业,经认定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取消其当年度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