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20〕12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19年3月,国家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为推动新国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0年7月15日起(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为准),全省新建绿色建筑全面实行新国标。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详见附件)及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二)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基本级绿色建筑应满足《审查要点》关于基本级绿色建筑相关审查要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按自愿原则进行评价。
(三)绿色建筑评价包括预评价和评价,预评价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采用设计单位自评价方式,并符合《审查要点》关于相应星级绿色建筑审查要求,预评价不授予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评价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实行第三方评价方式,申请单位可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
国家绿色建筑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在遵循《审查要点》的前提下,可制定本地区审查要求。
附件下载:四川省民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技术要点(试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