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通知
济建节科字〔202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71号文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28号)和《关于加快济宁市建筑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3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方向,是对传统工程建设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致力于绿色发展的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发展装配式建筑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的推进思路、发展目标、任务要求和支持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要求,坚定决心和信心,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发展,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采取加强示范引领、提升产业能力、优先推广成熟可靠技术产品等措施,持续推动装配式建筑深入发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2020年,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政府投资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全市新建中小学、幼儿园采用钢结构装配式技术建造。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湖新区不低于25%,其余县市不低于15%。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墙板。任城区、兖州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邹城市、曲阜市、嘉祥县、金乡县等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地区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在土地供应时,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二)落实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制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预评价,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各县(市、区)住建局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济宁市住建局申报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并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实预评价意见的监督检查。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在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且达到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建设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商品住宅装配式项目,各预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下调10%。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保证金计取基数可以扣除预制构件价值部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减半征收。
四、严格督导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定期调度制度,对各县(市、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考核结果,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落实主体责任,将各县(市、区)完成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的目标任务,列入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的年度考核指标,对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确保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顺利推进。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