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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07-14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石油天然气销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镇燃气企业: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要求,为妥善解决城镇燃气企业购销价格矛盾,保障城镇燃气的稳定供应,各通气州(市)应同步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价格体系建设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省内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用气暂不纳入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范围。

二、价格构成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所在州(市)辖区范围内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中缅管道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不包含LNG、CNG等市场化采购气量);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联动方式

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在一定周期内发生变动后,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相应调整。

(一)联动原则

1. 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随着气源采购价格的涨跌进行同向调整。

2. 保供稳市,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促进用户节约用气,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3. 统筹兼顾,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用户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气源供应等因素,保持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二)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较基准门站价格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联动周期内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调整幅度未达到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若国家、省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发文明确。

(三)联动公式

1. 联动额的测算:

联动额=(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基期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

其中:计算调价周期内管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时,各档气量及调整幅度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的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确定;基期基准门站价格,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4号)规定的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基准门站价格为联动机制启动价格。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基准门站价格为准。

2. 联动额的确认原则

联动额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从严控制调价幅度,避免终端销售价格波动幅度过大。对于低于联动额部分的采购价差空间由燃气经营企业单独列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在疏导价格矛盾时统筹安排。对于超出联动额部分未予疏导的采购成本,由各州(市)按照履行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规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独立配气价格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前暂未释放的价格空间、城镇燃气企业通过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决。

3. 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

联动后的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经确认的联动额+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城镇配气价格。

上述公式中,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和城镇配气价格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为准。

四、操作程序

(一)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由各州(市)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等资料。

(二)在输、配气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要求,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及时制定价格调整方案发布实施,并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价格疏导工作。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与当地供气企业认真核对供气结构和比例,根据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在遵循科学、客观、谨慎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价格联动调整方案。

(二)加强购气成本的监管。为保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规范有序进行,更好地指导州(市)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上游供气企业在每次启动调价前,需提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能源部门报送采购成本及气量变化等情况;同时,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对所在辖区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三)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用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虚增用气量、不合理取消或扣减居民用气量以提高或变相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量和价格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正常秩序。

(四)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做好气费清算工作。城镇燃

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同时,鉴于天然气气源价格波动频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对价格变动前后气表所对应气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统筹安排。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

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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