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郴州市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日前,市住建局等5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执行标准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并对进一步落实装配式建筑奖惩措施和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下列工程项目需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公共建筑、普通建筑、公寓楼、集体宿舍、独栋住宅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机关办公楼、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项目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有专业工程技术要求的除外);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项目。
《通知》要求,市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40%。县(市)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采用装配式技术进行建造,分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计容建筑面积的30%。
《通知》还明确,对授予“湖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工程,在省级工程建设质量奖项、勘察设计奖项推荐评选和工程招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且享受了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违约建设行为纳入建筑行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