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6日
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支持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培育新动能,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支持制造业企业购置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购置研发设备提升创新能力,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对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新模式应用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升级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4.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对国家或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内外网络、标识解析节点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支持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对新建并投入运营的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给予每个基站2万元奖励,对光网络单元(ONU)、内容分发网络(CDN)以及5G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国家重大专项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8.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国家“核高基”(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基础软件)、“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设计企业开展多项目晶圆(MPW)及首次工程批加工的,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取得突破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增长幅度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1.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对列入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的制造企业、开展首版次软件产品产业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及服务支撑平台、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3.支持区块链产业创新发展。对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国家级区块链应用示范等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4.支持智能科技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等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对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支持发展绿色制造
15.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创建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示范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支持绿色化改造,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的示范单位,按照总奖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16.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视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7.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每年支持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19.对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推动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对获批网信军民深度融合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1.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每证2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22.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对获批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3.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4.对获批国家级、市级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支持大数据评估。对大数据领域合同额占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7988—2019,DS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DCMM)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6.支持大数据交易。对本市已经成立并开展实际业务的数据交易中心,给予不超过年度交易额20%、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G基站、光网络单元、内容分发网络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九、资金使用评价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进行资金使用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