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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0-08-1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闽建〔2015〕6号,以下简称“老办法”)自2015年9月出台以来,有效推动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随着建筑产业化水平和项目装配化程度不断提高,该认定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亟需调整完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我省结合省情,在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基础上,印发实施《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指导思想

《办法》按照积极推广、稳步推进的总体发展思路,立足我省装配式建筑整体水平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在评价方法和指标设定上兼顾科学性、先进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引导推动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计15条,明确了评价机构、评价对象、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与老办法对比,主要差异一是优化了装配式建筑评价指标。老办法使用预制率(预制混凝土构件体积与混凝土总体积之比)作为单一评价指标,《办法》与国家标准衔接,使用装配率作为评价指标,综合反映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以及技术创新综合应用水平,有利于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二是完善了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规定。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充装配式建筑信息公开和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三是细化了装配率计算细则,明确装配式建筑等级划分以及申报装配式建筑评价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并对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进行了优化调整。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预评价和施工阶段评价。在设计阶段进行预评价有利于设计单位将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尽早融入项目实施过程,评价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满足评价要求,设计单位可按照评审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优化调整设计方案。施工阶段评价在竣工验收后进行,作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最终结果,评价结论包括装配率和评价星级。

(三)在评价指标设定上兼顾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装配率计算规则过程中,一是坚持与国家接轨,将国家标准规定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3大部分内容完整纳入评价;二是立足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坚持因地制宜,系统谋划。主体结构提倡先易后难、先水平后竖向,逐步推广。提高水平构件的应用要求和评价分值,允许将装配式模板纳入竖向构件评价,并将设计标准化、模数化、部品部件通用化以及减震隔震技术集成应用纳入评价。鼓励装配式墙体应用,提高围护墙和内隔墙评价分值,相应降低装修和设备管线评价分值,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面向中长期发展,引领技术创新。增加“技术创新”评价项,鼓励采用BIM技术、可追溯管理系统、工程总承包、绿色建筑、标准化外窗、装配式混凝土路面、路缘石、围墙、检查井等,强化了政策导向。

四、其他说明

《办法》主要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化程度和技术应用水平进行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还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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