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记者安蓓)记者11日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储备三部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在实际运行中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根据管理办法,储备总规模统筹考虑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在每一承储责任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钾肥实行全年储备,布局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春耕肥储备期均为半年,其中救灾肥布局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布局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所有承储企业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企业注册资本、销售量、生产量、承储能力等需符合规定的条件。
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化肥储备制度,对保障国内钾肥供应、应对化肥市场风险、降低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促进我国农业稳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