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发改委获悉,作为市政府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市发改委近日组织起草了《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草案)初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初稿,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阻挠管道企业对管道巡护的,情节严重的对自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石油天然气管道将建立健全的管道巡护制度,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巡护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鼓励管道企业与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立企地联防、联治、联护机制。
根据该初稿,管道企业将强化对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建立管道保护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管道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管道企业应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或者堆放重物、取土、采石、用火、排放腐蚀性物质、挖塘、修渠、修晒场和水产养殖场、修建建筑物、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违反且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