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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安全监察处    发布时间:2021-04-12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实际,制定《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5日

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省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刻吸取近期矿山典型事故教训,结合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系统思维、问题导向,从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杜绝矿山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排查范围

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三、主要内容

(一)非煤地下矿山

1.安全管理方面。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是否加强对所属矿山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是否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司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是否按“五落实”要求整改,风险是否全部落实管控措施;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井下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和避灾路线,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是否熟练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基建矿山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

2.技术管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审批、审查机制,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实际需要;是否制定完善矿井各类图纸、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提供假图纸,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相关技术人员是否掌握报告关键内容;矿井生产布局(水平、采区、采场个数)是否科学合理,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采掘工艺是否符合矿井实际;是否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行,是否存在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信息逃避监管。

3.关键环节管理方面。是否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是否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井下炸药库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放炮员是否持证上岗;使用电、气焊等进行切割、焊接动火作业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通风系统及通风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主扇长期停用,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顶板管理制度措施是否在现场有效落实;井下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明显;是否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处理和教育,现场是否存在严重“三违”行为;被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是否拒不执行。

4.外包工程管理方面。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是否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是否违规挂靠施工资质。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是否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5.机电运输、安全设备及仪器仪表管理方面。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是否违规使用非阻燃风筒、输送带、电缆、玻璃钢;是否使用纳入安标管理但未按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设施;提升运输设备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并检验合格;矿井提升运输系统、井下运人设备设施的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供电系统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要求,是否采取防范灾害性天气导致井下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必须的安全仪器仪表并正确使用,主要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是否经安全检测检验和定期校验;是否按要求对在用机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等紧急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6.水害防治方面。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矿柱,是否存在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严重水患的是否按规定采取“三专两探一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有效措施;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7.火灾防治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采空区坍塌防范方面。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9.中毒窒息防范方面。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10.坠罐跑车防范方面。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二)尾矿库

1.安全管理方面。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是否按要求使用好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持续完善各类基础设备设施;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发包转包分包或资质挂靠。

2.排洪系统方面。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3.现场管理方面。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排放管道进行尾矿、废料或者废水排放;是否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是否强化汛期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防汛措施,做好汛期应急工作,进行调洪演算,密切关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现溃坝征兆或遇强降雨立即组织停工停产撤人; “头顶库”是否按规定设置汛期预警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4.闭库、回采、销号工作方面。是否严格落实《江苏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江苏省尾矿库销号管理办法》和 “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已闭库、回采完毕的尾矿库是否及时销号,正在实施闭库和回采的尾矿库是否严格按设计和时序进度施工

四、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改。每个季度,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要对照大排查内容和《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执法指南》要求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检查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建立隐患台账,形成工作报告,确保做到自查自改100%。5月30日前,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查;尾矿库企业要委托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

(二)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每半年,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上级企业要对照大排查内容和《江苏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执法指南》要求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检查内容,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改,建立隐患台账,形成工作报告,确保做到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5月30日前,要对所属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审核情况、尾矿库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节假日、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段,要对所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进行包干盯守。

(三)各地督查矿山企业。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及其上级企业按照本《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大排查,确保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7月底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全面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的同时,统筹推进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非煤露天矿山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尤其要强化边坡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7月底前,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边坡高度超100米的非煤露天矿山,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形成会诊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抓好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强化组织,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查内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有力落实。

(二)深化专项整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工作标准,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省应急管理厅将持续开展明察暗访,对工作敷衍塞责、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严肃处理处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罚。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

(五)形成长效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大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制定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具体举措,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聚焦解决矿山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总结提炼大排查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健全完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着力筑牢矿山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明确一名大排查工作联系人,于3月20日前报送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自4月份起,每月4日前汇总报送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附件1、附件2、附件3);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裴云龙,025-83332430。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已完成自查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非煤

地下矿山

尾矿库

非煤

地下矿山

尾矿库

非煤

地下矿山

尾矿库

非煤

地下矿山

尾矿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头顶库”

会诊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下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纳入“黑名单”(座)

提请关闭数量(座)

媒体曝光(次)

非煤地下矿山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总数

完成会诊数量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地下矿山

非煤地下矿山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地市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

办单位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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