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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

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4-23

为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人代表("评定分离"项目除外),以及是否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及设置工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规范施工项目资格审查活动。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 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项目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项目因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 家,招标人应当降低类似工程业绩条件(量化指标不超过 50%)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条件,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放开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设置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类似工程业绩量化指标的数量、规模,类似工程业绩的期限等执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指标。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五、规范装配式建筑招标活动。装配式建筑是指符合《江苏省装配式建筑综合评定标准》(DB32/T3753-2020)基本规定中相关要求的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招标,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的、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优先邀请具有装配式建筑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

六、完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对采用资格后审审查方式且使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施工项目,当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报价等基本要求的投标人超过80家时,应当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先按报价进行排序,去除高价部分的20%(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和低价部分的10%(四舍五入取整,报价相同的均去除)后,计算报价平均值(报价平均值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等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除外),然后对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人偏离报价平均值进行计算得分并排序。投标价比报价平均值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通过的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标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七、提高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权重。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施工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4%-6%调整为6%-8%。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监理项目,企业信用评价评审因素所占权重由3%-4%调整为4%-5%。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评审因素增加分值从相应投标报价分值中扣减。

八、调整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方式。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是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但达不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发包,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规模标准以下建设工程不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确定承包人,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发包。鼓励招标人择优发包给中小建筑业企业。

九、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严格落实《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市场行为的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机制,确保信用评价信息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建设单位应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加强综合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把本辖区评标专家入库初核关口,强化评标专家抽取监督,落实对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的考核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探索构建更加科学规范、监督有力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十一、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对招标人、中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进行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监管。

本意见所称的大型及以上工程、技术复杂工程等执行省、市现行文件规定。

本意见施行之前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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