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武政规〔2017〕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异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5月4日前反馈至市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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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意见反馈表.doc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武政规〔 〕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合理确定“十四五”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面积占比不低于50%,其中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分别不低于30%、35%、40%、45%。
(一)房屋建筑
各中心城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新城,新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市发展区、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范围内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体系。
(二)市政基础设施
地铁隧道、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排水管网应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城市道路桥梁、综合管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二、政策措施
(一)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三)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针对相关开发建设企业提供一定的信贷保函支持。(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按照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五)在土地出让、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和大型产业化集团。(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钢筋加工制品等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扶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按照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评奖评优条件下,可以优先进行评奖评优。支持施工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应当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及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二)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
(三)自然规划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工程,不得办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工作。
(五)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推广标准化和数字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强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和验收监督。建立装配式建筑用预制部品、构件推广应用制度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本通知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制定考核办法,加强对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各责任部门的监督考核。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政策。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要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三)各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开发、设计、技术研发、施工、生产、物流企业组成建筑产业联合体、大型产业化集团和龙头企业,促进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升级。
各区、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行为,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