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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绿色建造方式 甘肃发文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来源: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21-05-31

关于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建质〔2021〕169号

各市州住建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现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25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省住建厅等11部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甘建质〔2020〕3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大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全力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组织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

(一)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主管,明确其质量责任和岗位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三)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等手续。禁止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开工建设,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规开工建设,禁止未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四)依法执行工程发包承包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或监测,并在与以上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五)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工程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合同工期应当符合相应的工期定额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已确定的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和方案,调整工期时,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因极端恶劣天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发包承包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

(六)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八)大力支持项目质量创优。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争创“中国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省政府质量奖”“飞天奖”“优秀勘察设计奖”等有关工程质量、品质示范、绿色示范方面的优质工程奖项,着力打造甘肃工程质量品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创优目标、各方责任、奖励标准等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创优目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奖励标准予以兑现,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九)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建设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绿色建材应用,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积极推广“智慧工地”建设,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集成应用,通过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不断提升建筑质量和品质。

二、严格落实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十)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要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科学设计住宅户型,落实建筑抗震、消防、绿色节能、光纤到户、无障碍等设计要求,增强安全性、实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区环境质量。禁止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与设计单位约定可能降低工程质量的内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装修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十一)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国家规定情形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强迫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十二)严格落实建筑材料供应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或指定其生产厂、供应商,不得强行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预拌混凝土应加强使用过程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混凝土源头管控,必要时可委托监理单位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预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运输等环节实施延伸监理。

(十三)严格履行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并督促参建单位按照省住建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制度的通知》(甘建质〔2021〕7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举牌验收制度和样板引路、质量信息公示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过程质量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督促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整改发现的质量问题,落实闭环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的检查,发现有关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情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处置权,并按有关规定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四)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有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规定程序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项目监督机构,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竣工验收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竣工永久性标识牌,公示工程开竣工时间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的追溯。按要求应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十六)严格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按国家、省相关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编制归档,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参建各方归档的工程资料,对各单位汇总的资料进行验收,使其完整、准确。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及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三、重点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十七)加强住宅分户验收制度落实。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有条件的可邀请业主代表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十八)加强质量信息公开公示。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施工现场或销售场地显著位置处,以橱窗、媒体播放等形式,对质量信息内容予以公示,有条件的也可以借助网络媒体。住宅工程开工前,应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组织业主开放日活动。

(十九)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有关部门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二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导则,明确室内面积标准、层高、装修标准、绿化景观等内容,探索建立标准化设计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属性。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限制有严重违约失信记录的建设单位参与建设。

(二十一)加强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建设单位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质量回访、质量维修制度和投诉、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对造成的损失先行赔偿。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工程项目投保工程质量保险。

(二十二)加强保修责任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其发生注销情形下,由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企业注销后其开发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接该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

四、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健全监管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重要意义,结合工程质量品质提升工作,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切实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到每个项目,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二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差别化监管,对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其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强化信用管理。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充分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罚”的良好信用环境。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建设单位,在其工程项目审批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二十六)强化责任追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大对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制落实要求的宣传报道,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将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到实处,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共同重视质量的良好局面和社会舆论氛围,全力推进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如有好的经验、做法及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质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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