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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6-16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1年7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联系人:徐利生,联系电话:0576-88517922,传真:0576-88517630,电子邮件:623906623@qq.com 。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

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现就加快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发展理念,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大力实施绿色建造、数字建造和装配式建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4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年均增长7%以上。重点扶持8家特级企业和100家一级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2家以上,超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高新技术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3项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引导民营企业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参与央企、地方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各级投资主体与建筑业企业的混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开展国企与当地龙头建筑业企业共同持股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民营家族制企业优化股权结构,适当扩大经营层持股比例,建立经营层持股权良性进出机制。鼓励建筑业企业上市,按照《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20条》予以补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增产创收。按企业的地方贡献予以奖励,对地方财政年度贡献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以500万元增长为基数,以此类推,上不封顶。后续年度新达到或每增长500万元,奖励10万元,以500万元增长为基数,上不封顶。

(三)鼓励企业晋升资质。建筑业企业首次晋升为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迁入本市落户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具有综合资质、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重点投资方向的机场、交通、电力、水利、通信、铁路行业甲级总承包资质、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增加奖励30万元、10万元。根据建设部资质改革换证获得的资质不予奖励。

(四)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对企业拓展市外业务的进行地方贡献测算,根据测算结果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增长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每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承接境外业务(含分包)的施工企业当年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3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回归,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支持大型工程承包企业在台州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凡原注册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变更到台州注册,享受回归企业待遇。上述两类企业奖励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政府通过招拍挂方式合理安排适量的建筑产业用地,支持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

(六)加大创杯奖励力度。在台州市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台州市外奖励50万元;在台州市创其它国家级质量奖项的奖励50万元,台州市外奖励25万元;创浙江省优质工程“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创台州市优质工程“括苍杯”的奖励2万元。上述各类奖项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七)全面落实工程担保替换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立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我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的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免缴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投标项目)。

(八)加大施工过程结算的推行力度。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工期18个月及以上的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程完工后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不超过28天。鼓励社会资本等其他投资主体投资的项目优先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和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竞争力强、企业资质等级高、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台州市内建筑业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融资对接,提高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降低融资成本。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十)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建造方式转变,提高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获台州市装配式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5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奖励分别增加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由市财政予以奖励。

(十一)鼓励科技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促进特、一级建筑业企业R&D经费投入,提升企业R&D水平。搭建公司化运作的实体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组建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试验基地、企业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新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台州市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施办法》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加快培育各类人才,打造高素质建筑行业人才队伍。积极探索以企业集团或龙头学校为首的产、学、研为一体的产教融合联盟和人才培养方式。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新兴职业(工种)的建筑工人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培训机构申请备案,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积极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是指在台州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为限(当年新成立、新落户企业除外)。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当年度享受本意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享受。

(二)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三)本意见涉及的补助和奖励(除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外)按照企业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

(四)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各类奖项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审核并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2021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国家、省有新政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中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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