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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市人民政府发布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2021年6月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将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80%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建建筑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达到30%,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建筑能效水平进一步提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发展扎实推进;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加快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1.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的规划、设计、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全面达到基本级及以上标准。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加强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监管,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到位。  

2.规范开展评价标识。按照《山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印发我市管理办法,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规范开展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建立标识撤销机制。

3.推动绿色施工。城镇建筑和市政工程积极推广绿色施工,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率先推行绿色施工。加快发展绿色施工适宜技术,积极创建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  

(二)推进新建建筑节能。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新建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建筑节能标准监管。强化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管理,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水平。积极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三)提升既有建筑能效。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量核定工作,加强节能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效果评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节能改造。

(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逐年提高,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推动支持相关企业提高技术创新,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推动建设装配式部品部件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强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营造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因地制宜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优先使用地热能供暖、制冷,鼓励大型办公建筑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装置。

(六)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监管系统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均应安装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节能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上传分项能耗数据。

(七)加大绿色建材应用。以新型墙体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预拌混凝土、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等建材为重点,积极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推广纳入目录的绿色建材产品,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八)加强技术研发推广。支持研发和推广与绿色建筑相关的绿色建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推动与绿色建筑发展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项目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华夏技术奖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九)提升智慧化水平。推进BIM 技术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运营中的应用,探索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应用,促进建造方式“智慧”升级。推广智慧住区、绿色社区建设模式,提升住区、社区管理智慧化、精细化水平。

(十)提高住宅健康性能。明确健康性能设计及建材选用要求,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创建住宅健康性能示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开发、设计、施工、建材设备生产等市场主体,开展健康建筑技术研究,推动绿色健康技术应用。

(十一)积极推行使用者监督机制。以星级绿色建筑为重点,建立使用者监督机制,适时将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相关指标纳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办法。制定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为购房人提供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可遵循、可操作的方法依据,引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

(十二)推动建筑节水利用。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推动“渗滞蓄净用排”等设施建设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喷灌、微喷等节水技术,提高雨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比率。编制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图集,实现源头雨水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利用。

四、引导激励

(一)对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绿色建筑,其技术产品增加的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部分,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绿色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建造的,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等方式发包。  

(三)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四)通过验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获得县(区)级以上行政机关或依法设立的群团组织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或被评为示范项目的,其建设单位可获得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分。   

(五)加大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对创建行动的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环境,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支持金融机构将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和装配式建筑等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纳入高质量绿色发展项目库,针对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争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六)各县区统筹安排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资金,重点用于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制定和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清洁能源取暖、绿色生态城区(镇)等示范;装配式建筑项目、产业基地及区域示范;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宣传、公共信息服务。   

(七)采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项目所形成的碳排放减量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五、组织实施

(一)立项审批管理。需要审批、核准的新建建筑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纳入立项审批范围。建设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须明确绿色建筑等级。

(二)用地控制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所占项目面积比例等有关控制性指标,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将绿色建筑纳入工程建设监管程序。

1.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等要求进行设计,明确材料、构配件、装配率、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以及采取的绿色技术措施等内容,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相应编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专篇。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规划、建设条件有关绿色建筑等级和装配式建筑等有关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有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后,应对绿色建筑进行标识预评价。

3.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按照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4.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绿色建筑是否符合标准内容进行验收。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进行监督。项目竣工后,对达不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6.房地产企业在售楼现场应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节能设施的保修期限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相关内容。  

(四)强化绩效评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积极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

(五)强化队伍建设。组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宣贯和培训,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评价、运行等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相关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设置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培训课程。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政策措施,科普绿色建筑相关知识。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活动,宣传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理念,提升公众绿色意识,倡导简约低碳的生活方式。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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