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十五届佛山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8月1日开始实施。现就《办法》立法背景、立法依据、立法目标、立法任务以及主要亮点这五个方面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立法背景
燃气是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的重要能源之一,作为清洁、高效的燃料,其推广使用对推动节能减排、稳增长、惠民生、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发生泄漏后极有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与此同时,我市多年城市发展已形成了较高的燃气普及率,基础管网设施不断完善,随着用气市场的扩大及国家对供气安全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对监管部门、经营企业以及燃气用户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促进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燃气管理工作,提升燃气普及率,降低燃气安全风险,是我市制定出台《办法》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
(一)完善燃气行业法律体系的需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0年10月19日由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并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早已制定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据了解目前广州、深圳、东莞、江门、中山、惠州等地市也已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应的燃气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佛山市作为省内燃气事业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应该出台燃气行业的地方行政规章,以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持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二)维护安全的重要保障
城镇燃气行业是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的公用性事业,但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可能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问题,因此近年来燃气安全问题备受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为此,我们需要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维护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保护责任、燃气设施使用人等群体的权利义务进行立法明确,切实提升公众和用户关于燃气安全的法律意识,规范燃气设施操作行为,以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理清政府各职能部门关于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燃气行业的经营、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涉及到住建、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环保等政府各职能部门。住建部门是燃气行业和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应急部门是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使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燃气规划建设和燃气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中有法可依,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监督管理实效,立法势在必行。
(四)明确各类燃气经营管理活动要求和程序的需要
一个行业的发展走向成熟,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撑保障。燃气行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以及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各类专业管理活动,为规范燃气经营管理的各类活动程序,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需要立法对这些要求和程序进行明确。
(五)服务于生态文明与环保建设
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可与核能及可再生能源等其他低排放能源形成良性互补,是能源供应清洁化的最现实选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天然气作为优质的清洁能源,将对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
(六)服务于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乡建设、规划先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可以看出,燃气规划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立法明确本地区的燃气规划发展管理,有利于对城乡规划建设发展的服务和促进。
(七)公众、燃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的约束
燃气场站、燃气市政管道是关乎公众安全的公用市政设施,在生产经营管理中难免与公众的工作、生活有所接触,而燃气终端更是直达工商业用户以及千家万户的人民群众,因此需要立法明确社会公众、供气方与用户等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供应与使用以及用户端隐患管理等方面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提升公众和用户关于燃气安全的法律意识,促进燃气安全。
(八)良好的燃气市场需要法律的监管
燃气行业相比于其他传统行业具有气源保障性、供应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要求均较高的特点。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转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轻监管的做法,更加重视监管和服务。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燃气市场监管机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办法》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行政法规)、《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地方性法规)。
重点参考《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地方性法规)、《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9)(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2020)(地方政府规章)。
三、《办法》立法目标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经过多年发展,我市的燃气普及率已达较高水平,基础管网设施不断完善,用气市场逐渐扩大,同时对燃气安全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从燃气设施、燃气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着手,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我市城镇燃气安全运行,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办法》立法任务
《办法》的主要任务是衔接上位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地方实践进行适当细化及延伸,达到促进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强燃气管理工作,提升燃气普及率,降低燃气安全风险的目的。
并对佛山市燃气管理中燃气规划与建设(第二章)、设施保护(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进行规范,持续推进佛山市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五、《办法》主要亮点
亮点一:明确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村(居)委、燃气经营企业、新闻媒体、学校等主体在宣传、教育燃气安全方面的责任。宣传普及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引导全民安全用气、全面保护燃气设施,对减少燃气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亮点二:推动优化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提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亮点三:配套管道燃气设施实行“三同时”。《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提出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一实现便民,推动新建小区、旧区改造等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让民众在入住房屋的同时实现管道燃气设施的同步配置;第二提高燃气配套设施设计的科学性,运维的安全性,也增加建筑美观。
亮点四:制定燃气设施保护和控制范围。《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47号),明确了我市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具体数值并出于安全考虑,设置了燃气设施安全控制范围。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地铁、轻轨等交通网络越来越发达,燃气管道与电力线路、电气化铁路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并行铺设的情况,由电气线路、电气化铁路产生的杂散电流会对燃气管道产生强烈腐蚀作用,《办法》将“直流干扰”写进规章,要求在安全控制范围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爆破或者实施可以产生直流干扰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的,提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识别有关风险,提前做好防护措施。
亮点五: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协商模式。解决建设单位和经营企业始终无法达成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僵局,《办法》第二十一条创设了专家安全评审制度,规定经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经任何一方申请,可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燃气安全管理专家库中抽取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安全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保安全保护方案公平、合理、安全。
亮点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对燃气设施安全的服务。针对物业小区燃气设施管理难的问题,《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等工作,监督并初步处理业主专有部分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亮点七:明确鼓励燃气用户使用提高燃气安全性的产品和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鼓励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物联网燃气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带螺纹接口的燃气燃烧器具、不锈钢波纹软管等,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性。着力从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加强燃气用户端的安全本质。另外,燃气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很容易造成受害者难以及时接受有效的救治,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第三十七条提出鼓励燃气用户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亮点八:加强燃气安全信息共享。《办法》第三十九条创新提出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燃气安全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检查结果互认等信息互通互联、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