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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贵港市陶瓷等行业煤焦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告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指导和规定煤焦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贵港市陶瓷等行业煤焦油规范化管理指南》。现予以公布,请全市煤焦油产生单位参照执行。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5日

贵港市陶瓷等行业煤焦油规范化管理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重点,为指导和规范陶瓷等行业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等危险废物管理,特制定本指南。

二、基本要求

(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工序、危险特性、产生、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每月汇总,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四)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并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的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六)与持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煤焦油)委托利用、处置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广西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括“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警告标志形状、颜色、图案及摆放位置要准确,标签样式要正确、内容填写要完整且正确。

1.警告标志式样:42cm等边三角形,背景为黄色图形为黑色,图案为一根骨骷颅头,悬挂、张贴或树立于相应设施、场所的显眼位置,制作材料应选用不易褪色、损坏的铝合金或不干胶,发现掉落、破损、褪色要及时更换。

2.识别标签式样:分36cm、20cm、10cm三种规格(煤焦油产生单位建议选用36cm),底色为橘黄色,字体为黑色黑体字,悬挂、粘贴、系挂于相应设施、容器和包装物便于识别的位置,制作材料可选不干胶或印制品,发现不符合规范要及时更换。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1.按时备案。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1制定年度管理计划,原则上当年12月制定下一年度的管理计划,通过全国(广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与全国(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衔接。

2.规范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内容填写要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要清晰。

3.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报。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建立台账。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危险废物台账,建议纸质台账与电子台账并行,分类装订成册,专人管理,保存至少5年。

2.规范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7张表,其中表1.1-1.3为每年填写一次,年初填写;表2.1-2.3为实时记录表(无自行利用处置的不需要填写表2.3),日常填写;内部月报表为每月汇总填写一次,每月10日前录入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环节记录表由产生部门填写,贮存环节记录表由贮存部门填写,且放置在现场。各项内容均要按填写说明填写完整,数据记录准确,应填尽填。

3.准确计量。建议于焦油池(库)设置测量标尺,测量池(库)容积(面积、高度),通过测量高度差准确计算入库、出库煤焦油量。

4.简化记录。由于煤焦油为生产阶段连续性产生,且由管道输送入库,从产生部门到贮存场所过程可控,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的撒落和遗失,产生环节可简化或不记录(可不填写表2.1)。贮存环节实行周期性入库记录(如每5日记录一次,即每月5、10、15、20、25、30/31记录),准确记录实际入库量,出库当日要实时记录转移情况。

(四)危险废物年度申报登记

1.按时备案。根据《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填写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原则上每年2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申报登记,通过全国(广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与全国(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衔接。

2.如实申报。申报内容要全面、准确,不得不报或虚报、漏报、瞒报关键危险废物信息,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贮存量进行逻辑审核。

3.变更申报。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五)危险废物转移

1.转移审批。危险废物转移分为“区内跨市转移”和“区外跨省转移”,其中“区内跨市转移”经转移计划审核备案后可执行转移,“区外跨省转移”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转移计划。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制定转移计划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原则上转移计划一年制定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拟转移量及转移频次按转移计划执行周期(不跨年)内预测,超出剩余转移量及转移频次后均无法调用该转移计划发起转移。

4.转移告知函。转移危险废物,应提前三天函告移出地、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详细填写转移信息,并附转移计划备案表。

3.转移联单。区内外转移,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广西)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执行电子转移联单,特殊情况下可执行统一印制的纸质转移联单(五联七张)。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均需对应准确填写联单信息,认真核查无误后再提交,若发现联单信息发生重大错误,应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数据修正。纸质联单应保存完好,及时将相应联单送至对应单位存档,并按要求补录入系统。

(六)贮存管理

1.规范建设贮存场所。煤焦油贮存池(罐)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尤其要做好硬化及防渗处理,设置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设施。

2.严格管控贮存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日常管理中,煤焦油贮存量应控制在贮存设施最大贮存量的三分之一以内,每年12月底前进行库存清理,减少煤焦油年度贮存量。

(七)应急预案备案及演练

1.预案备案。依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在企业应急预案专章体现),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2.应急演练。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应急演练(可结合企业应急演练开展),要有详细的演练计划,有演练图片、文字或视频记录,有演练后的总结材料,参加演练人员要熟悉应急防范措施。

(九)业务培训

每年对单位工作人员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材料的收集存档,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输、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为做好煤焦油产生、收集、贮存、运送、利用、处置等过程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应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或计划,明确排查重点、排查频次、排查方式等,定期对煤焦油运输管道、贮存设施、围堰等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撒落、泄漏及时彻底清理、堵截,并记录排查、检修情况。

(十一)环境监测

煤焦油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按项目、频次要求对利用/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并且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执行标准。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模板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4.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

5.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危险废物转移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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