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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3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

近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云贵天然气销售中心决定自今年7月1日、7月15日分别上调我省管道气气源价格,LNG等其他气源价格也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全省天然气气源采购成本呈现普涨态势。为促进价格信号顺畅传导,根据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研究,现就调整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指导各地做好当地联动机制启动和实施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定价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

自2021年8月1日起,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由2.81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执行时间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

二、因地制宜做好市县级定价区域联动机制启动实施

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应在充分收集和掌握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燃气企业气源进货台账和原始票据等与测算气源采购成本有关的资料基础上,科学测算本个联动周期(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预测气源采购成本、统筹考虑既往联动周期气源采购成本偏差值,合理确定气源采购成本核定值,加上配气价格形成本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价格。如既往联动周期累计偏差值金额较大,可适当控制本个联动周期补偿或扣减金额,剩余金额适时纳入未来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的地方,原则上不予调整价格。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要从大局出发,与下游燃气企业充分沟通协商,切实加强供需衔接,多方组织资源,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二)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价格联动时,凡因合同内气量预测值严重偏离实际销售气量、采购成本超出同业对标水平等不合理增加的采购成本不予确认,对燃气企业拒不配合、虚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测算气源采购相关资料的,从低核定气源采购成本。供气企业要积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燃气企业提供关于气源采购成本测算相关资料的复核工作。

(三)严格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一是燃气企业应在其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营业场所等及时对外公示调整后气价,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幅度执行价格调整政策,不得将执行时间提前。二是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价格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算数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中的较低价格。

(四)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实施联动机制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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