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0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453751148@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的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编83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的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请将有关意见传真至0991-281190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5日
附件下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