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核准中国石化龙口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的请示》(中国石化计〔202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升山东省及周边地区天然气供应和储气能力,促进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结构优化,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同意建设中国石化龙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项目单位为中石化烟台龙口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龙口港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26.6万方LNG泊位1座(改造散货码头),建设22万方LNG储罐4座,配套接卸、气化、装车等工艺设施以及温排水取水工程。根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能力核定办法》(SY/T 7434-2018),在码头达到设计通过能力前提下,该接收站最大能力650万吨/年。
三、该项目总投资83040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784566万元,建设期利息44591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45万元。资本金占总投资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银行贷款解决。
四、项目投产后气化服务价格由山东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达产期按不超过5年确定。项目单位要努力降低项目投资造价和气化成本,优化市场结构,提高项目整体竞争力。中国石化要积极跟踪国际市场动态,进一步落实长期购销协议和LNG资源,控制气源成本,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天然气进口安全和稳定,助力国家能源安全。
五、项目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强化管理,认真借鉴国内其它接收站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深化工程设计方案,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运营和应急安全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要严格落实“三同时”要求;合理利用冷能,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措施落到实处,使项目符合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中认真落实生态保护和安全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
七、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等要求,建立天然气储备,确保达到国家要求的储气能力;积极探索储气调峰市场化运营机制,提供储气调峰市场化服务;做好接收站公平开放工作,为第三方用户提供公平、公正的接卸、储存和气化等服务。
八、山东省烟台市龙口港区已列入全国沿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码头重要港址,要同步配套外输干线管道,并确保LNG站线同步建成投产。山东省要按照国家“十四五”油气规划总体布局要求,支持国家管网集团、项目单位加快龙口港区外输管道,以及外输管道与中原文23储气库、青宁管道、中俄东线、青岛LNG接收站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建设。以上龙口港区LNG接收站外输管道及互联互通重点工程作为国家干线管道,要及时划转至国家管网集团,项目投产时纳入“全国一张网”统一调度运营。
由于龙口港区至龙口枢纽站管道建设条件受限,要加强该项目出站管道与国家管网龙口南山LNG接收站出站管道的统筹规划布局和建设,为受限区域管道同沟敷设等创造条件。
九、同意该项目招标工作采用相应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具体要求见附件。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组织好招标工作。
十、项目核准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关于中国石化龙口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用地情况说明的函》(龙政函字﹝2020﹞11号)、龙国用(2011)第0555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48052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54754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54755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54756号、鲁(2019)龙口市不动产权第00547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中石化龙口(LNG)项目用海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烟台港龙口港区中国石化液化天然气项目配套码头工程的意见》(交规划函〔2021〕363号)、龙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石化龙口液化天然气(LNG)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等。
十一、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如需对该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中国石化龙口LNG接收站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