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结合当前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实际,制定了《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7日
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文件精神,促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申请、评审、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范围
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料
1. 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认定申请表;
2. 部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4. 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和认定
第六条 材料初审。各区县(市)装配式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市节能装配中心。市节能装配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专家评审。市节能装配中心组织郑州市装配式建筑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对备选名单内的企业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其中装配式建筑部品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核查,但产品必须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八条 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将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认定发布。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部品部件,颁发认定证书,定期发布《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节能装配中心对纳入《目录》的产品实施信息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加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名单。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自发布实施之日起 3年内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企业提出复审,复审合格后继续列入《目录》。
第十二条 在《目录》有效期限内,若企业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者,发布公告从《目录》中清除,待整改、复审合格后再选入《目录》;出现以下情况发布公告从《目录》中撤销,2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1. 发生违法、违规或重大事故的;
2. 产品抽检不合格的;
3. 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的标识管理和产品编码的登记、发放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四条 使用通过认定的部品部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享受郑州市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装配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郑州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