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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2-17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和《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建科〔2021〕14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提升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成效,加快实施智能建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机制,统筹推动试点项目建设。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试点带动项目建设提质增效和企业数字化转型;组建由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专班,明确参建各方的任务分工,合力推动项目试点。

(二)建设单位应做好试点前期谋划,申报试点时应提交项目建设方案(详见附件1),结合项目实际明确实施范围、试点内容、工作机制等,并提出用于保障试点顺利推进的资金计划和奖惩措施。项目试点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不接收其他单位代交的申报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强化项目管理,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数据要求(详见附件2),实时采集、生成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数据,并同步传输至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6011),确保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

(四)建设单位应加强示范带动,发挥试点项目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与智慧工地管理系统、企业项目管理系统的数据互通,加快实现基于同一项目管理系统的数据实时交互和各方工作协同。

二、优化项目申报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试点项目申报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在市级平台注册账号后即可进行系统对接,数据接口标准可在市级平台首页查询下载。

(二)申报项目在完成参建单位、人员信息填报及电子签名签章认证,并完成开工准备阶段数据、基础实施阶段数据同步传输后,方可提出试点申请。

(三)符合数字化建造要求的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或项目管理系统均可用于试点申报。鼓励申报试点的项目积极对接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进建筑产业互联网的发展。

(四)市级平台提供测试环境,支持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接口联通性、数据合规性测试。

三、加强示范引领

(一)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及项目管理系统应具备电子签名签章调用、工程资料实时生成及过程留痕等功能,并按规定格式同步生成和传输数据,具有较强示范作用、推广价值。其数据接口应按市级平台迭代需求进行同步升级和测试,能够有效支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

(二)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及项目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求,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功能,保障数据规范传输、自动归档,并积极推动与智慧工地等其他系统的功能融合、数据共享,解决同类数据多头录入等问题。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试点项目监管,对组织实施、数据传输等不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不予享受商品房提前预售等激励政策,问题严重的进行通报。

(二)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动态跟踪试点项目数据传输情况,对数据传输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不再受理其建设单位新申报试点。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基于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积极探索质量安全无纸化监管、数字档案交付归档等。

(四)为便于实施项目监管,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为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配发市级平台用户账号。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住房城乡建委科技外事处雷俊,023-63603771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刘家瑞,023-63877474

市建设信息中心刘川,023-63671020

附件:

1.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建设方案(模板)

2.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数据要求(试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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