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251号
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安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临时性钢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和拆除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钢结构是指以钢板、型钢等主要受力构件构成的临时性钢结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管理,并负责全面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加工、施工和监理,组织对临时性钢结构构件生产、进场检验、现场安装、拆除等环节进行验收,按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对临时性钢结构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若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临时性钢结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现场施工安全。
第四条(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按规范要求开展勘察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设计工作,严禁超范围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钢结构构件生产、运输以及安装施工特点,对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确保安全的指导意见。参与临时性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
第六条(加工单位) 钢结构加工制作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对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出厂交验时应提供钢结构构配件合格证明文件及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将制作中使用的材质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若由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临时性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加工,组织对临时性钢结构构件生产、进场检验、现场安装、拆除等环节进行验收,按规定委托工程检测机构对临时性钢结构的原材料、构配件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测。
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的难点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结构安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
第八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临时性钢结构施工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并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前期阶段)临时钢结构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就临时性钢结构设计内容向监理、施工、钢结构构件生产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钢结构构件生产和现场安装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施工阶段)临时性钢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牵头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设计单位应对现场安装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对临时性钢结构现场安装条件检查,条件具备后方可进行施工,并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安装使用说明书)、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监理单位应对重点施工工序、重点施工环节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一条(验收阶段) 临时性钢结构施工完成后,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阶段)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程使用说明进行使用和维护,严禁改变使用功能、超荷载使用,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监测。
第十三条 (拆除阶段)临时性钢结构建筑的拆除单位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作业,拆除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拆除方案,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作业。
临时性钢结构拆除施工前,拆除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确认。拆除单位应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严禁在大风、降雪及高温等极端天气和夜间进行安装拆除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其他领域施工现场临时性钢结构安全管理按照对应行业领域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