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避免建设过程中出现阴阳图纸、多套图纸、边设计边施工等现象,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追溯,标准统一、图纸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一套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先设计后施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的原则,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下同)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理、房产面积预测等,相关监督部门应使用同一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督。
二、施工图审查管理
(一)为落实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一套图”管理要求,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全程网办。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应通过“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图审系统”)在线发起审查申请、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专用章(电子章)。
(三)为确保“一套图”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应确保图审系统中项目信息录入及上传资料真实准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不得擅自修改、更换;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住建规〔2021〕3号)执行。
(四)图审系统自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含设计变更文件及审查合格书)加设辨识水印。
三、责任主体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一套图”管理负主要责任。
1. 设计环节,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合理安排施工图设计周期,确保施工图设计质量符合要求;不得强迫设计单位将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图审系统进行审查,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负首要责任。
2. 施工环节,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施工、监理的依据,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变更文件提供给施工和监理单位作为施工的依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一经预售,原则上不得设计变更(因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不符合规划、消防、人防等要求确需设计变更的除外)。
3. 预售环节,建设单位应向测绘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房产面积预测绘的依据;对外广告宣传内容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4. 竣工环节,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竣工验收;对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还应按要求做好消防竣工图与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性的把关工作。
(二)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分别负主要责任和审查责任。
1. 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应切实提升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并对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审查的质量负责。
2. 经图审系统审查合格的项目,设计单位不得在线下再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机构不得在线下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章。
(三)施工、监理单位和测绘机构是执行工程建设“一套图”的责任主体。
1. 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应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图施工和监理。
2. 测绘单位应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进行房产面积预测。
3.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4. 对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消防竣工图;监理单位应对消防竣工图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
四、监督管理
(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房屋建筑工程“一套图”管理的监管部门。
1. 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一套图”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2. 应按照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信用扣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改或移交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落实“一套图”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
1. 应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是否为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2.对未按图(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五、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所称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指通过图审系统进行审查合格、出具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盖有审查专用章(电子章)、加设了辨识水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通过图审系统完成设计变更流程并加设了辨识水印的变更文件,视为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测绘机构等房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计入我市企业诚信系统。
(三)停工复产工程、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政府同意采用承诺制建设,暂无用地和规划正式手续的应急工程、民生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工程等,不适用本通知。
(四)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好图审系统,做好经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