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20〕57号)、《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盐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级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装配式建筑企业等,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1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住建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配合市住建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4﹒会同市住建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对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住建局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2﹒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4﹒牵头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5﹒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分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6﹒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7﹒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8﹒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3﹒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住建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住建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责任:
1﹒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3﹒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5﹒对专项资金项目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对项目的质量负责,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1次。市住建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向属地区住建部门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住建局申报。
(二)区住建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市住建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
(二)企业的信用良好,无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偷漏税、环保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三)三年内无骗取、套取区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
具体申报条件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同一企业在申报创优奖补项目时,一个工程项目在当年度内如获得省优及更高奖项,只能申报一个奖补,可按最高奖项申报;一个工程项目享受奖补后,如获得更高奖项,再次申报更高奖项的奖补时,需扣除之前已享受的奖补金额。
第九条 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
各区住建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含信用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
市住建局根据市信用办出具的申报单位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开展信用审查,在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在信用尚未修复之前,申报单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和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区住建局根据项目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申报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
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奖补项目并通过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异议成立的,确认后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 经核查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后,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按专项资金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
(一)支持培育规模龙头企业、拓展外埠市场
1﹒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的市区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市政府每年考核公布的盐城市建筑业发展第一等次(即盐城市建筑施工企业30强)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市区外出企业施工总承包单项工程申报年度内开票收入累计达到10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累计达50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累计达10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单项工程开票收入按照以上三个档次中的最高标准享受奖补,不累积重复,申报更高一档次奖补时,需扣除之前已享受的奖补金额。市区建筑企业在外出施工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独立承建项目的(在申报年度内竣工且单项合同额达1亿元及以上,设计和施工为同一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优化资质结构
1﹒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成功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成功晋升装饰装修一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成功晋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成功晋升勘察甲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成功晋升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成功晋升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市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经各种形式重组、分立、合并取得资质的,不予奖补。
4﹒对市区新设(指申报年度内新开办企业)装配式企业,按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5%的财政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打造精品工程、创优夺杯
1﹒对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参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其他国家级层面奖项的,参照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独立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江苏省优质工程奖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和江苏省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江苏省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的市区监理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省级施工工法、国家级QC成果一等(类)奖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市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对独立或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市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4﹒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市区建筑业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5万元奖励。
(五)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如按第十四条确定的分配办法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适当降低奖补标准。如市委市政府有其他文件涉及奖补内容和标准的,按最新文件精神执行,不重复奖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建筑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企业或单位认真做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区财政局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优化管理的重要依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住建局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情况记录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进行财政补助的,不含增值税,且为符合条件的通用生产设备金额。装配式企业生产性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运输设备、配料设备、钢筋加工设备、搅拌设备、模台生产线。自制非标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检测、水、气处理等)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前购置的设备及未付款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省级优质工程奖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3日起施行。2020年9月11日市住建局印发的《盐城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住建建筑〔2020〕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