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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化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2-28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

为持续落实《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甬安委办〔2021〕41号)要求,现决定开展全市所有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化品经营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5日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三、整治措施

(一)从严行政许可。对新申请办理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供宁波市范围内企业做工业原料使用的证明材料。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超过6个月不开展危化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督促企业注销许可证书或调整部分经营范围。

(二)加强事后监管。要加强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事后监管工作,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全覆盖检查、执法活动,重点查处企业违规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作燃气用途和以不带储存经营许可开展带储存经营等行为。对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可依法调整经营范围),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各地要在2022年1月15日前,将以危化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燃气行为全面清零。

(三)开展市级督查。市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原则上督查抽取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督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顶格处理,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各地要充分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工作促进作用,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销售的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确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地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数据汇总于《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全省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深化整治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1号),要求报送附件1和附件2,并在每周三下班前通过浙政针报送市局危化处鲁杰,联系电话:13685831400。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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