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通知
湘建办函〔2022〕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实现我省建筑领域“双碳”目标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
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造方式、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构建清洁高效建造方式、提高人居环境品质、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绿色建筑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对进一步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2013年以来国家、湖南省发布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深入领会《条例》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结合本地区文化背景、风土人情、建筑特色、居住习惯、生产生活水平等实际,积极推动《条例》政策制度落地见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运用多种宣传手段,拓宽宣传媒介载体,有主题、有特色、分节奏的开展《条例》宣贯工作,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优化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尽快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专题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推进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与部门职责,出台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文件,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要依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立项审查、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验收备案、交付运维等各环节、阶段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督查、通报、考核、问责制度,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堵住监管漏洞,形成监管闭合链。
三、明确规划要求,加强源头管控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造、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实施范围。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四五”发展规划》,将绿色发展相关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标准、绿色建造要求和技术指标。在土地供应时,将上述内容作为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附件;在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时,应当对《条例》规定实施的绿色建筑发展内容进行审核。
四、严格监督执法,依法责任追究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强部门联动协同,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绿色建筑联合执法,确保《条例》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责任,逐步推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高品质绿色建造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承诺制,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重点查处建设开发单位未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造方式、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要求或者明示、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在绿色建筑监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开设绿色建筑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3月1日前将辖区内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汇总,上报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黄婕 0731-88950108 hnjstkjc@163.com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