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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及产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昭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09

全文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昭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65号)精神,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混凝土建筑,推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工作目标。力争到2025年全面完成试点示范、推广应用工作。2021年至2023年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期。2021年,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项目不少于1个;2022年,全市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项目不少于3个;到2023年底,国家级装配式示范项目累计不少于1个,省级装配式示范项目累计不少于3个,市级装配式示范项目不少于10个,初步建立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其中昭阳区、鲁甸县不低于25%),达到整体推广效果。2023年至2025年为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应用期。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其中昭阳区、鲁甸县不低于40%)。

(二)实施范围。分区域科学合理地在以下类型项目中实施:1.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凡具备实施条件的必须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2.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市政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人行天桥等,凡符合装配式建造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必须采用现浇部分外,应当按照装配式技术进行建设。3.鼓励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使用装配式技术,大力发展装配式商品房及装配式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4.各县区要确定商品房住宅使用装配式技术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对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执行的商品房项目,按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

二、重点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国有资金投资、主导的棚改范围内安置房项目、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市区行政中心、各机关办公建筑、国企办公建筑、党校、学校、医院、新城建设、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应采用装配式建筑。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各县市区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在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等项目中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重点摸排一批适宜采用装配式技术的项目,作为示范项目,对行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卫健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水平。组织和支持技术研发,优化设计流程和技术体系,推广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方式,优先采用通用部品部件。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通过设计、生产、运输、施工等专业协调和信息共享,优化装配式建筑的整体方案和资源配置,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数据库。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生产、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协同,鼓励和支持建筑设计单位与科研院所以及部品生产、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企业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推广3D打印技术等新型高科技建造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大力实施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积极引进行业龙头企业,打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竹)结构建筑生产示范基地,完善部品部件供应链条。支持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完善产品品种和规格,促进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生产、优化物流管理,合理组织配送。大力发展减隔震技术,推进减隔震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引导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装备机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创新项目管理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加快建立和完善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制度。鼓励企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整合优势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和项目管理经验。鼓励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增强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提升建筑品质。到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和低能耗标准。将太阳能系统纳入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和协同施工,避免或减少太阳能系统对建筑物的外观和功能产生负面影响。推行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资源和噪音污染等现象,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应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设计审核校验,实行全过程服务。部品部件生产单位要严格生产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建设、监理等有关单位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施工单位要加强各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落实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责任,严把设计质量关。建立全过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培育装配式建筑总承包企业。各县市区应大力支持本地装配式建筑企业发展,率先扶持一批符合国家方向的装配式建筑总承包企业,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建筑业整体转型升级。从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1)建立完善机制。推进建筑企业混合制改革,培育发展一批大型企业集团,支持本土企业拓展经营领域,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2)招商引资。出台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精准招商,鼓励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3)优化服务方式。开辟绿色通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的支持。

(4)搭建交流平台。通过培育或参与产业联盟、组织参加企业推介会等方式,促进信息交流、技术共享及市场拓展。(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政策支持

(十)财政支持。充分发挥市财政建筑业奖励扶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各级财政要按照事权划分,依法依规不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支持,有条件的要对装配式建筑示范性工程项目给予支持。对属于政府承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和标准规范制定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市级财政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积极支持绿色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具体奖补资金待项目落地后,由相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十一)落实税费政策支持。对拥有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及配套新型建材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做到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时,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在缴纳质量保证金时,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费率按2%的标准执行。(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企业筹备上市,积极开展股权融资、发行债券,拓宽融资渠道,购买装配式建筑商品住宅的,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首套房首付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优先放款。(人民银行昭通市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三)提供用地支持。根据装配式建筑及产业发展要求,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装配式建筑产业项目用地、示范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所需年度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应保尽保。2021至2023年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期内,昭阳区范围内累计提供不少于1000亩土地,用以推广商品住宅使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且明确装配率不得低于30%。对本意见实施范围内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方式的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决定,并且明确装配率不得低于3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四)技术支持。组建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昭通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负责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装配率核验、项目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结合昭通市实际,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制定相关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配合)

(十五)行业支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装配式建筑项目在办理报建、审批、预售、验收相关手续时开辟绿色通道,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已完成投资可作为商品房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计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施工时,可以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招投标按有关规定执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作为联合体方参与投标的,仅可以参加一个联合体参与同个项目投标。未要求构件生产企业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明确自有或合作的构件生产企业,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构件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及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将装配式建筑施工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法律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昭通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领导小组对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明确考核指标,定期调度通报,协调“昭通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的各项相关工作,并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评价等相关工作进行审批。各县市区要建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分解工作目标,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对符合本意见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年度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八)培育产业队伍。大力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项目管理等专业人才,鼓励高校、职业学校设置装配式建筑相关课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推动校企合作,在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九)强化宣传引导。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建立政府、企业、媒体、民众之间的互动机制,普及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和装配式建筑的优越性,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氛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新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022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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