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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星煤气化101万吨/焦化项目获批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022-03-28

晋环审批函〔2022〕68号

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请示》、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的《关于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83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位于晋中市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两渡产业园内,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98号)要求“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101万吨/年焦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座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炉,配套2×150t/h干法熄焦装置(一用一备)及1×25MW干熄焦余热发电设施等,净化后的焦炉煤气制SNG联产LNG装置,SNG用于灵石县城市居民供气。项目总投资1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43亿元。

按照《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6号)、《晋中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4号)、《灵石县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5)、《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及《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晋环函〔2021〕113号),该项目符合晋中市焦化产业布局、灵石县县城总体规划及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2019年12月以晋工信化工函〔2019〕204号文对焦化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确认,同月对该焦化项目予以备案。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评估函〔2021〕183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灵石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精煤转运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廊道,转载点设置微动力除尘器,破碎机设袋式除尘器处理;煤焦制样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采用封闭式筛焦楼,焦炭转运采用封闭式皮带通廊,转运点设置微动力除尘设施,振动筛头部、受料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进入筛焦除尘地面站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焦炉采用机、焦两侧加罩封闭措施。焦炉燃用净化后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三段加热”相结合的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采用“SDS干法脱硫+袋式除尘+低温SCR脱硝”处理;装煤采用高压氨水喷射+炉顶双M型管导烟车除尘方式。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地面站处理,地面站采取“钙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出焦焦侧地面站选用“钙法脱硫+布袋除尘”;干熄焦地面站采用“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上述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采取系列加严措施,在超低排放标准限值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为颗粒物7mg/Nm3、二氧化硫15mg/Nm3、氮氧化物75mg/Nm3;干熄焦烟气进一步降低为颗粒物7mg/Nm3、二氧化硫20mg/Nm3;非甲烷总烃、氨及其它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及《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相关要求。

2.煤气净化环节。煤气净化、库区等各类贮槽废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粗苯贮槽在内浮顶的基础上设置氮封,粗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油气经蒸汽平衡装置返回负压煤气管道;脱硫再生塔尾气经采用“碱洗+酸洗+水洗”处理后送焦炉废气回配系统;硫铵结晶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净化处理;脱硫废液提盐干燥废气经“碱洗+酸洗”后送焦炉废气回配系统燃烧。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3.LNG环节。焦炉煤气脱油、脱萘塔再生尾气进入焦炉废气回配系统燃烧;装车过程中产生的BOG经压缩、降温后返回到深冷液化工段;低压精馏富氮尾气主要成分是氮气,高点放空处理。备用煤气发电锅炉燃用精脱硫后的焦炉煤气,废气经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SCR)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929-2019)中表3排放限值要求。

4.无组织排放环节。精煤堆场全封闭,配套自动雾化抑尘装置;精煤转运采用密闭转运通廊;采用全封闭焦场大棚,配套自动雾化抑尘装置。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5.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采用浮动顶盖,高、低浓度废气分质处理。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产生的高浓度有机气体收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产生的低浓度有机气体采用“预处理洗涤塔+脉冲放电等离子净化设备+喷淋吸收塔+除雾器”高效组合脱臭处理,上述废气中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每日洒水,施工工地周边设置围挡,露天堆放的散状物料实施全覆盖。施工物料采用清洁能源或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封闭厢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车速,厂区及周边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煤气净化产生的剩余氨水、预冷废水、终冷冷凝液、粗苯分离水、煤气管道冷凝液等经蒸氨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炼焦上升管水封水与LNG系统产生的气柜水封水、压缩冷凝废水、甲烷合成废水以及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废水等送污水处理站酚氰废水生化处理系统;锅炉循环水系统排水、脱盐水站排水、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排水、制冷循环水系统排水、干熄焦余热发电循环水系统排水以及LNG循环水系统排水等清净废水送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浓相水送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配套建设1座80m3/h酚氰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隔油气浮+AS强化预处理)+生化处理(AO处理 +总脱氮系统+生物流化床+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出水送酚氰废水中水回用处理系统。建设2套中水回用处理设备,处理规模均为90m3/h,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出水满足《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中规定指标要求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浓水进入浓缩液处理系统。建设1套浓缩液处理系统,处理规模为50m3/h,采用“多级软化预处理+二级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出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浓相水送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建设1套蒸发结晶提盐系统,处理规模为10m3/h,采用三效蒸发方式,产生的杂盐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项目距离汾河一级支流三交河较近,要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三级防控体系,在厂区最低处设置一座4500m3事故水池和一座6500m3初期雨水池,通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进行收集,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承诺,落实《灵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加快园区事故应急水池的建设,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杜绝事故状态下废水外排对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设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炼熄焦系统(备煤、装煤、推焦、干熄焦、筛焦)除尘灰、废活性焦、废活性炭、废粗脱油剂、废吸油剂、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渣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掺煤炼焦;脱苯残渣掺入焦油外售;焦炉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设项目投运后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其固废属性进行管理;焦炉烟气脱硝废催化剂、废加氢催化剂、废精脱硫剂、废脱汞剂、废机油、结晶杂盐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危险废物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转运处置。脱硫废液用于提盐,废除尘布袋、废反渗透膜、废干燥剂定期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因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设置基础减震;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位于郭庄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须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对郭庄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731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将生产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站、粗苯中间槽、地下污水管道、危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垃圾堆存处等作为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空压站、变电所、煤棚、焦棚等作为一般防渗区,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设置4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郭庄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严格落实其它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推焦焦侧地面站、焦炉机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燃气锅炉烟囱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综合管控指标应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新建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焦化行业)中A级企业水平。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本项目环境防护区域为厂界四周外扩291m形成的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无居民聚集区。下步,你公司要配合灵石县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项目原煤、焦炭大宗物料运输依托开发区规划建设的煤焦物流铁路集运站专用线工程,同步配套建设专用线至厂内的煤焦管状带式输送机,须保证80%以上的焦、煤采用铁路和封闭的管式通廊运输。在以上措施落实之前,须采用新能源车或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厢式密闭车辆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错峰运输方案,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此项工作由灵石县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50.51吨/年,二氧化硫71.61吨/年,氮氧化物127.8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8.62吨/年。按照倍量削减要求,灵石县人民政府以灵政发〔2021〕35号文《关于印发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通知》,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并以《关于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101万吨/年炭化室高度6.05米捣固焦化技改升级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的审核意见及承诺函》(灵政函〔2021〕38号)作出承诺,削减来源为关停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60万吨焦化项目、关闭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电厂、关停灵石县天星城市集中供热有限公司2台锅炉腾出的削减量。灵石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按规定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灵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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