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建质安〔2022〕152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西藏自治区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0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西藏自治区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藏建办〔2021〕1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建筑工程品质,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科学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全面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一)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并定期考核其履职情况。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能力的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等,对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予项目负责人相应组织协调和管理权限,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履行相应职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依法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建设单位应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依法依规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不得以各种名义不履行法定程序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法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装配式建筑、抢险救灾等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
(四)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建设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在项目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将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和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周边环境的技术措施、实施方案等,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因极端恶劣天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人工、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照相关政策及合同约定及时予以调整。
(五)提供准确基础资料。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给排水、强弱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资金安排不能满足施工需求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支付等内容。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项目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大力支持创建优质工程。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争创“中国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和自治区“雪莲杯”等优质工程奖,打造西藏工程质量品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创优目标、各方责任、奖励标准等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创优目标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兑现相应奖励。
(八)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建设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核心,通过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力度,建设高质量绿色建筑,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和支持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积极推广应用“智慧化”工地,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集成应用。
二、严格落实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
(九)严格设计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严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显不利抗震的不规则结构体系。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一)严格落实建筑材料供应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进行驻厂(场)监造,督促监理单位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对预拌混凝土应加强使用过程质量管理,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十二)严格履行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定期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强化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和全过程质量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建设单位应强化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按照合同与有关规定检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发现与合同约定人员不一致或人员到岗履职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十三)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发现检测机构有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四)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重大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并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等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验收时,严禁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标注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十五)严格工程竣工资料管理。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管理,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主体按照工程资料编制的有关要求归档,并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参建各方归档的工程资料,对各单位汇总资料进行验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及时将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三、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十六)加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通过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等形式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交付使用前,应及时公开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修服务主体、联系方式及保修程序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加强住宅工程交付管理。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已预售商品房业主查验所购商品房户内工程质量。购房人因故不能到场查验的,可书面授权他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查验。针对购房业主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未售商品房及因业主未参与户内施工质量查验的,建设单位应组织选定的物业单位参与查验,查验及整改结果由建设单位收集归档,在商品房交房时交付购房业主。
(十八)加强质量保修责任履行。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第一责任人,应建立质量回访、维修制度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在收到关于质量问题的反映后,应当做好与业主关于维修方案的协商工作,组织施工单位先行维修。建设单位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十九)加强保修责任承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在其发生注销情形下,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质量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企业注销后质量责任承续的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
(二十)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有关部门应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四、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督检查时,应着重检查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保修响应不及时、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坚决责令停工整改,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十二)强化信用管理。各地要依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及时归集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质量投诉等方面的信息。对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建设单位,在其工程项目审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易程序,同时采取公开曝光、约谈企业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严格资质审查、限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惩戒措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发现建设单位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