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县域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引领作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自治区实施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是指为发挥科技创新对县域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撑引领作用,组织实施的能够打造县域发展新引擎、培育增长新动能、惠及民生福祉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坚持“区级引导、县级主导、需求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拟示范成果原则上应当是引进的,权属明晰,应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2.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有明确的示范内容和考核指标。
已经在区内大范围示范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不再支持。
第五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自治区内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成果示范能力,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事先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任务分工及各方责任义务。
(三)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科研失信记录。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诺。
第六条 项目分为“单一示范项目”和“综合示范项目”两类。单一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综合示范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原则上,同一县(市、区)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同一科技成果申报自治区县域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项目的,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项目按照征集、申报、评审、现场核查、审定立项等程序确定。
(一)项目征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县域高质量发展科技需求,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高效节水、环境保护、新型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组织凝练项目,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成果转化能力、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推荐申报。
(二)组织申报。项目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审核,无异议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项目长年受理、分批评审,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两年。
(三)专家评审。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方式,重点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适用性以及示范效果。
(四)现场核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定立项。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预算等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
第九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6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签订合同(任务)书前,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廉政风险预警谈话。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组织、分级管理。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受理、评审、立项、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等工作。地级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协助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廉政风险预警谈话等,指导和督促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日常管理。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项目推荐、审核、日常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和监督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协助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示范任务和目标。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做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事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须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由于不可抗拒或其它客观原因须终止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经费支出及违规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通过信息系统提交验收材料。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考核指标为主要依据,综合形成“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结论。验收“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验收“不通过”的,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专项资金追缴、结余资金收回以及科研诚信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良好的,在下一年度项目支持数量和资金额度上适当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酌情压减下一年度项目数量和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六条 项目在示范过程中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汇交成果信息。
第十七条 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