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燃气管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2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规模的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各地燃气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地住建部门要和燃气主管部门要做好衔接、配合,避免出现审批职责缺位现象。职责分工已明确的,按已明确的分工方案执行。
2.建设单位申办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可参考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相关材料。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申报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同步提交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书。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