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荆州市出台《荆州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加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
《办法》适用于全市规划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对装配式建筑的立项与规划、招投标与设计、施工与预售、生产与检测、建设监督与竣工验收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市发改、住建、城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符合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实行建筑师负责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项目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装配式建筑面积、装配率等基础信息。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必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图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保证部品部件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部品部件的生产应实行信息化管理,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部品部件运输尤其是超高、超宽、形状特殊部品应明确运输时间与次序、装卸货方式等。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装配率、预制率。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和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采用了装配式建筑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计价标准规范,依法将其因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所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市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