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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攀枝花市拟出台《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5-12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大力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05月12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电子邮箱:303392708@qq.com

联系方式:0812-3359575

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9日

关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建筑业绿色创新、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着眼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牢固树立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新理念,落实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要求。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发展方向,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发展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推进建筑技术创新,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领,市场推动。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和顶层设计,搞好产业服务和引导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市、县(区)两级和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带动全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等积极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各方共同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示范引领,稳步推广。充分发挥试点项目、区域的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心城区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分阶段、分区域在全市统筹推进,稳步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形成局部带动整体的工作格局。

(三)产业支撑,创新驱动。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产业链各端企业,重点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形成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加快形成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的技术体系和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管理体系,推动装配式建筑与绿色建筑共同发展,依托攀枝花综合资源优势,努力打造攀西地区品类最全的装配式建材基地及产业链。

三、目标计划

(一)培育产业基地(2022-2023年)。通过本地资源整合和外部技术引进等方式,分别打造集研发、制造、施工于一体的PC(precast concrete混凝土预制件)装配式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带动全产业链的有序发展,以强化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为抓手,培育绿色生产基地。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提高产能,引领、辐射周边地区,为逐步形成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完整的产业体系,筑牢基础。

(二)试点示范推广(2024年-2025年)。初步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实现本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能力与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相适应。2024年-2025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项目开始执行,将钒钛高新区作为示范区域进行试点,示范区域内所有新建公共建筑项目装配率不低于40%,其余新建项目装配率不低于35%。试点区域范围外各县(区)每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m2且装配率不低于35%。至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20%。

(三)全面普及应用(2026年及以后)。加大智能装配、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装配式建筑政策体系更加完善。2026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划拨或出让新建土地和所有新建装配式建筑建设工程项目装配率达到50%以上。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政策标准,制定产业规划。在国家和省已颁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并及时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批,逐步形成包含设计研发、部品部件生产、仓储物流、造价定额、施工质量及安全等全面、系统的装配式建设工程标准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发布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标准化目录。编制形成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培育装配式生产龙头企业。培育装配式混凝土PC部品部件、钢结构构件生产龙头企业,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建设。2022年底前,建成年产能2万吨以上的钢结构装配式构件生产线。2023年6月底前,建成年产10万立方米、满足10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PC部品部件生产线;到2025年,全市形成具有设计、生产、施工综合实力的龙头企业和完整的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打造攀西地区装配式建筑PC构件、钢结构建筑构件示范性生产基地。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项目审批及全过程监管。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全过程监管。项目立项阶段: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发改部门应把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在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对采用装配式建设的项目应按相关造价核定预算。土地出让阶段: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会同辖区政府将拟供地块的装配式建筑规模、装配率等提出书面意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内容纳入宗地规划条件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供地工作。方案设计阶段:在开展方案设计联合审查时,对未将装配式要求纳入方案设计的项目,不得受理。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设计的装配式建筑提出审核意见,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其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意见。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经批准的方案设计的装配式建筑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得受理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内容、装配率计算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阶段:项目相应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应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相关条文,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应做好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落实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履行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竣工验收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应对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对验收情况进行明确,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四)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完善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措施,加强试点示范项目跟踪服务,加大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培训,发展工程总承包市场。引导企业发挥工程总承包统筹设计、施工优势,实现建筑、结构、机电、装修一体化建造,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的项目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持续优化项目管理方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广绿色建材。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鼓励使用工业化石材,市政公共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天然石材,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天然石材需进行专项审批,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逐步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开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认证。鼓励支持建材企业转型升级,加大新技术、新材料研发力度。全力推动我市工业固废和建筑垃圾生产绿色建材,促进固废资源化、规模化、无害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六)强化人才科技建设。建立健全攀枝花装配式建筑技术操作规程,大力发展推广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加强装配式建筑在研发、建造、运维全过程管理水平。培养、引进产业领域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攀枝花学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七)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装配式建筑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钢结构预制构配件、(装配式混凝土部品部件)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过程和成品及设施设备的质量监管,把好进场检验关。组建成立攀枝花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组织论证、评审及验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五、政策支持

(一)行政许可支持。对各阶段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应缴纳额的30%缴纳;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强化产业用地支持。支持绿色建筑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建设,鼓励现代化新型建筑企业入住园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优先考虑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保障用地。装配式建设工程部品部件生产和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约定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缴纳期限不超过1个月,其余部分在6个月内全部缴清)。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财税支持。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公安、交通或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五)预售及贷款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其中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商品住宅项目已完成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六层(含六层)以下的非住宅项目和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主体六层结构工程,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鼓励居民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没有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享受最低20%的首付款比例。

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攀枝花银保监分局

(六)生产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丰富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七)强化科技创新扶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的科技支持力度,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施工工法等技术研究和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技术体系研究。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攀枝花学院、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八)评优评奖政策支持。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时,优先选用取得绿色建材认证标识的装配式构件产品。对装配式建筑按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竣工验收后并取得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在扣除上级奖补资金后,剩余奖补资金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各县(区)、钒钛高新区承担。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市领导任组长,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钒钛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统筹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立全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统筹督导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任务各项内容指标纳入市政府对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确立重点督办事项,加大督办力度,提高各有关责任单位部门目标任务执行能效,确保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目标落地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媒体、社交软件平台,广泛宣传装配式建筑基本知识、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提升社会各界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认可度。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专家讲座等方式,强化业内交流合作,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有关政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一、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6〕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17〕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建建发〔2022〕3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建发〔2021〕110号)。

二、装配式建筑认定标准

(一)装配式建筑定义。

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商业、办公等一般民用和公共建筑。是以新型建筑体系和部品、部件为主体,实现标准化基础上的多样化, 工厂化生产基础上的装配化,模数化基础上的部品通用化, 土建装修一体化基础上的低碳化,以提高建筑质量和性能, 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建筑的节能环保。

(二)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认定。

采用预制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的住宅及公共建筑,其单体预制装配率均应不低于30%。

采用钢结构体系的建筑,其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 50%。

采用其他结构体系新建的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应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三)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

预制装配整体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是以建筑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含内隔墙)构件的预制外墙板、内墙板、柱、 梁、楼板、楼梯、空调板、阳台等预制构件体积占对应构件总体积的百分比。单体预制装配率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范围:标高±0.000以上;以每栋单体建筑为计算单元。

计算公式: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的体积/(主体结构体积+围护结构体积)。

三、装配率计算及评分规则参照《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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