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通知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了《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公告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15日
征集方式: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产业处
联系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石化产业处杨海波
联系电话:0871—63516159(传真)
邮箱:gxwqdp@163.com(主题请注明: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
附件:《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31日
云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全省化学工业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和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整治,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和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安全环保设施及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7个省级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属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对化工园区规划、建设、申报和运行、监管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规划布局化工园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环保,绿色发展。服从并符合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要求,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托现有开发区规划布局建设化工园区,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园区专项规划等相协调统一,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布局要求。
(三)配套完善,设施共享。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工程,具有较高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四)集聚集约,特色凸显。突出专业化、特色化产业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实现资源和能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缓冲带、安全控制线。距离《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实施细则》规定的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以外。
第七条 化工园区布局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差、企业装置间相互影响、公用设施、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消防应急,医疗救援等重要设施布置应满足快速响应的需要。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其中具有相关化工专业学历或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数量不低于安全监管人员的75%。
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企业、承包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部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实行封闭化管理,建有统一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集聚。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配套管网,园区内初期雨水和生产、生活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分析和估算安全事故废水量,根据需求建设公共事故废水应急池,确保化工安全事故发生时能满足废水收集要求。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建设规模和产业结构需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三章 园区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化工园区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编制专项规划和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以及水资源论证报告,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环境保护评价、水资源论证。专项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章节。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编制的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以及水资源论证报告,应通过专家论证、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拟申报园区所在地政府首先组织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对照《云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开展自评,形成《XX化工园区认定自查报告》,自评得分超过60分的,可委托具有石化化工行业资质《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编制《XX化工园区认定预评估报告》,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审核,评估达到认定要求后方可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的申报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提交如下资料:
(一)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及《认定预评估报告》《认定自查报告》。
(二)《化工园区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化工园区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州(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
(三)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依法用地、无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证明文件,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证明材料。
(四)化工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化工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供气、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五)化工园区距离长江干支流及九大高原湖泊岸线合规的相关材料(长江干支流按照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云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申报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能职责对各园区申报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提交进行专家评估。
第二十条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邀请化工、安全、环保等领域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初步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初评的园区情况,现场核实申报资料,申请园(片)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质询、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质询。专家委员会根据掌握情况,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导则(试行)》规定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和《确认标准(附件1)》进行定性评价,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进行联合审议,提出拟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名单。
第二十三条 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8个部门会签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认定的化工园区冠名为“XX开发区XX(片区所在地)化工园(片)区”予以公布。
第五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加快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化工园区自认定之日(以联发文件时间为准)的两年内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检查表》进行一次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评结果对化工园区进行复核,并根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划分的A、B、C、D四个等级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停止化工项目建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在时限范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对安全风险等级为D类的化工园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或撤销资格的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定的化工园区确有必要修订规划的,由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其方案开展审核工作,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方可进行修订,修编后参照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管理。化工园区需要进行扩容的,复核结果应达D类,化工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70%以上,土地利用率达90%以上的化工园区,州(市)人民政府可按化工园区认定要求提出扩区申请。对复核结果达A、B类的化工园区,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指标、开发程度低的化工园区,限制新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
第二十八条 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的化工项目,可与化工园区建设同步推进,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外符合安全、环保、质量等标准规范要求确需保留的存量化工企业,属地州(市)政府应出具予以保留的申请材料,并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除实施安全、环保、节能、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产品品质技术等升级改造外,不得扩建或实施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属地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审核后依法依规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云南省化工园区确认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细则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若有变动,按其最新版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