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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大力推进装配式,瑞金市印发促进建筑业发展19条意见

来源:瑞金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8

关于印发促进瑞金市建筑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业,提高我市建筑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业发展,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50亿元以上,建筑业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增长,建筑业成为我市主导产业。培育建筑业总产值超10亿元企业1家以上、超5亿元企业3家以上,培育一级资质企业3家以上、二级资质企业10家以上。

二、扶持措施

1.规划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包括附属设施),用于解决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筑业企业办公、职工培训、研发、仓储等用地问题。积极鼓励引导企业与高校、研发科创、勘察设计、咨询培训、金融、中介等机构合作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2.扶持建筑龙头骨干重点企业。每年评选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对上年度在我市实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本市建筑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瑞金市建筑龙头企业”“瑞金市建筑骨干企业”“瑞金市建筑重点扶持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提高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3.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优先承接本市工程。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非招标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不得单独设立项目库,统一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我市建筑业企业(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筑业企业)实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工业项目等社会投资工程自主选择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按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实际缴纳增值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经开区建设局〕

4.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的,相关部门在办理外出介绍信、资信证明、企业备案等手续时,应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揽到工程并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按市外工程在我市实际缴纳增值税市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建筑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指导企业全面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体系,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培养建筑业人才。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建筑专业研究生及“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在我市建筑企业担任项目经理服务满5年以上且未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施工承包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引导和帮助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勘察设计、房地产开发、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新型建材等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推动产品结构向中高端升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7.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相关政策按《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府发〔2022〕4号)执行。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规模采取装配式施工,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装配式建筑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建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住保安置中心、经开区建设局〕

8.实施品牌战略。本市建筑企业承接市内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每项奖励10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每项奖励6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国优银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50万元;承接市外工程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国优银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承接市内工程获得赣州市优质工程奖和江西省标准化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承接市内工程获得上述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经开区建设局〕

9.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市外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瑞金市的,2年内享受办公场所租金50%的奖励。凡总部迁入注册落户瑞金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企业,按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以安全生产许可证迁入时间为准),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10.扶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加强对企业的政策指导,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晋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资质晋升。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建设局〕

11.建立市领导联系建筑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市领导联系帮扶建筑企业制度,对资质内入规的建筑企业实行挂点帮扶,帮助企业做好资质晋升、职称评定、人才培训、企业发展等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

12.完善保证金管理方式。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能够通过有效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第三方担保代替现金方式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五年内发生恶意欠薪的不得以保函方式代替保证金,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的本市建筑企业按50%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瑞金银保监组〕

13.建设项目倾斜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由业主单位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14.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支持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工程投标。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不得设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市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15.将建筑业企业纳入我市招商引资范围。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列入招商引资范围,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引进或培育一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视同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任务;引进或培育一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或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企业,且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视同完成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任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辖区银行开发及向上争取符合本土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放。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工程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积极利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工信局、经开区经财政局〕

17.入规企业扶持政策。对新增入库并按要求纳入统计联网直报报表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包括资质内建筑业服务企业),给予新增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8.进一步优化工程风险管理。引导企业购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造价的1‰-3‰差级费率计取,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总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结算总造价。〔责任单位:瑞金银保监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19.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送审,财政部门在收到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

三、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本级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税务局、经开区建设局、瑞金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为成员的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辖区内建筑企业发展。

2.优化发展环境。各部门要围绕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夯实责任,进一步主动靠前、热情服务,探索和推进有利于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3.加强奖励管理。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兑现工作,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纳税市财政实得部分,奖励政策与省、赣州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凡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若国家、江西省、赣州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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