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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13部门发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14条措施

来源: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昆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4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 号)及《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云建建〔2022〕44 号)精神,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昆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昆明工作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对本市企业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昆明市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市外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施工合同额超过 5 亿元以上、并在昆明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的,许可市级权限内对应最高等级资质。推动劳务企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作业企业,按市级权限实行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二、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函保证保险应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全面实行建设工程保函保证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各方市场主体能够通过提交与银行、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生效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等保函、保险,可以替代相对应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并具有同等效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鼓励招标人免收投标人保证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并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及时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商洽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四、培育优质建筑业企业。大力发展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根据企业综合实力、信誉度对建筑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定期评选并建立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名录。新统计入库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超过 3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奖励。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升级为综合、甲级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 50%的比例给予安排,并纳入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年度预算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五、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作用。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信誉良好的重点建筑业企业合作,倡导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与昆明市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参与市政工程、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大型水利设施等施工技术、资质和业绩等资信要求高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配合)

六、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开拓市场。鼓励社会投资类项目优先选用信誉良好建筑业企业名录中的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与注册在本地的央企、省、市独立法人建筑施工企业合作。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昆明市承揽工程为总承包,鼓励与信誉良好的专业承包企业合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七、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昆明市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功能型总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优先保障落户本地的综合、甲级总承包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装配式部件生产基地等用地需求。满足条件且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承诺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不迁出),按照市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商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八、鼓励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大型建筑类央企、省外国企与市内重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改等方式融合吸收或组建大型混合所有制集团,参与组建企业的工程业绩、信用分值等可作为新组建企业有效业绩和信用分值认定依据。鼓励昆明市建筑业企业实施组建、并购,整合产业链资源,发展以投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建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九、加强科技创新和创新能力转化。支持建筑业科技研发工作,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支持注册在本地的央企、省、市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按照市级相关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切实履行建筑节能减排责任,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打造一批涵盖全产业链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大力推广应用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和预制内外墙板。积极稳妥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到 2025 年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稳步提升。鼓励市政管网、综合管廊采用装配式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建立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政务服务、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动加强招投标、建设程序、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保障等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工程作业信息季度互通机制,定期共享信息,促使相关各部门准确掌握本行业、本地区工程作业动态;根据需要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在建工程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二、加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开工备案限水利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重点检查是否按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现场扬尘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及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活动板房等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消防通道设置情况,临时工地用房以及安全网、外脚手架、脚手板的防火性能,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电焊等明火作业防火安全措施及消

防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情况,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诚信体系。贯彻执行《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综合运用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综合评价结果,对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活动行为情况进行信用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诚信信息的应用实践。健全完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将企业信用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分体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灾后重建行动等企业给予信用加分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配合)

十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各部门高度重视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及时细化职能职责和完善配套政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依据财权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关奖补资金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行保障安排。原则上,昆明市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已出台建筑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可按奖补标准高的政策进行申报,但是不得重复申报。上述14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级、市级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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