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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十四五”油气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9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贵州省“十四五”油气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十四五”油气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天然气市场培育,持续扩大天然气覆盖范围,推进城镇燃气发展,根据《贵州省“十四五”油气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各市(州)天然气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本规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国发〔2022〕2号文件的重大机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液化石油气项目高质量发展,不断夯实贵州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能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培育市场,加快替代。持续推进液化石油气进入城镇燃气配气管网未覆盖、未使用天然气的乡镇农村能源消费市场,促进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天然气消费市场培育。

——规划引领,市场主导。与各地国土空间、城乡建设、城镇燃气等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加快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协同作用。

——合理布局,控制规模。按照安全经济配送范围,合理布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原则上市(州)政府所在县级城区单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规模控制在500m³(水容积,下同)以内,县级城区单座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建设规模控制在300m³以内。

——强化储备,保障安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中建设规模的20%为储备量,确保用能高峰季节及物流运输困难等极端条件下的能源供应安全。

(三)规划目标。规划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总体建设规模23270m³,其中各市(州)上报项目73个、建设规模19270m³;预留市场发展建设指标4000m³(约为各市<州>上报建设规模的20%)。

二、主要工作

(四)优化规划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城镇燃气、生态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规划的衔接协调,综合城镇化进程、天然气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布局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科学安排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手续办理。推进符合条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加快完成项目核准和开工建设手续。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强便企惠企服务,推动“一站式”服务、“一网式”办事逐步向“集成式”服务深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落实企业建设主体责任,明确建设任务。各地根据市场需求推进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确保液化石油气在天然气配气管网未覆盖、未使用的乡镇农村实现全覆盖,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七)试点探索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应模式。在管道天然气无法到达的用户集中区域和农业产业园区试点液化石油气“瓶组+微管网”供应模式,积极探索液化石油气不间断供应路径,不断降低液化石油气使用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应急储备。落实企业储备责任,督促企业及时组织补充运营销售量,确保按项目建设规模中的20%储量作为应急储备,不断增强储备能力。(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企业项目建设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资金等要素保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各级政府要对参与项目建设企业相关资质进行核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储配站设备、管道、气瓶、产品及其安全附件的质量监督和执法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项目投产后平稳运行。(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强化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维护和巡查,严格识别、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加强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先选择具备气源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的企业作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主体。已核准项目应当加快建设进度,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严肃查处“占而不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指导各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市场自由竞争机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坚持全过程标准化建设,做到规范化、一体化、网络化管理,认真落实用户端的可追溯、可反馈。不断加强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三)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企业应依法依规办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用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好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保障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用地需求。(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四)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加强调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省能源局牵头,联合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开展权限内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建立完善项目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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