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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绿色建筑项目 最高补助200万元

来源: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8-05

近日,惠州市住建局正式发布《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该指南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类型划分为房屋建筑、产品生产、技术研究、标识评价四大类12小项,并明确了不同项目的具体支持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

近零能耗建筑、低能耗及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的支持标准是按建筑面积,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每平方米支持10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0万;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每平方米支持15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50万元;零能耗建筑每平方米支持20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200万元。需注意的是,房屋建筑类项目和标识评价类项目申报主体注册地应在惠州市,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地点在惠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项目不得申报。

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明确执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绿色化转型,根据《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财建〔2022〕9号),我局制定了《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

特此公告。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8日

(联系人:倪工,联系电话:2167310)

附件:

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循环与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惠财建〔2022〕9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原则

统筹考虑资金安排,采取自主申报、 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支持对象、条件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类型划分为房屋建筑、产品生产、技术研究、标识评价等四大类12小项,具体支持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类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或《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非设计标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

(4)支持标准:按照建筑面积,一星级标识项目每平方米支持2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50万元;二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支持5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80万元;三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支持10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0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4%。

2.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被动式)及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进行建设,并通过国家或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认证,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

(4)支持标准:按建筑面积,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每平米支持10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0万;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每平米支持15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50万元;零能耗建筑每平米支持20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200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4%。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含可再生能源应用、光伏建筑)、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

(1)支持方式: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含可再生能源应用、光伏建筑)采用事中、事后支持方式;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项目采用事后支持方式。

(2)支持对象:节能(绿色化)改造投资。

(3)支持条件:既有建筑通过太阳能光伏、光热等节能措施,正在开展或完成节能改造工作,经专家论证,正常使用情况下项目改造后节能率提升12%(以使用一年期测算),具备推广示范作用;既有建筑按《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进行绿色化改造完毕,经专家评审取得标识证书。

(4)支持标准:既有建筑项目正在实施节能改造工作的,受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30万元;既有建筑已完成节能改造工作的,受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15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40万元。执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按照建筑面积,一星级标识项目每平方米支持2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50万元;二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支持5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70万元;三星级标识项目每平米支持80元,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90万元。支持金额均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费用的4%。

4.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绿色生产改造(建设)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惠州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3)支持条件:按国家、广东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或实施技术改造升级,通过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组织开展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生产达标评价,获得广东省绿色生产达标评价三星级或更高的省级以上评价等级。

(4)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40万元。

5.装配式建筑项目

(1)支持方式:事中、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牵头的联合体。

(3)支持条件:按照国家、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

(4)支持标准:获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支持200万元;获评为广东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支持100万元;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单个项目支持50万元;经专家评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已取得装配式建筑楼栋施工许可并完成构件首层装配的,单个项目支持30万元。项目后期取得国家或省及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荣誉的,申报主体可进一步申报补差支持。

6.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单位。

(3)支持条件:惠州市行政范围内建设完毕,并由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

(4)支持标准:单个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支持5-10万元(根据建筑规模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二)产品生产类

7.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获得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惠州企业。

(3)支持条件:经国家、广东省主管部门批准授予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并按要求开展基地示范建设。

(4)支持标准: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金额为100万元;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持金额为50万元。广东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获评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后予以补差。

8.绿色建材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生产绿色建材的惠州企业。

(3)支持条件:在惠州市生产,符合国家或广东省相关标准,经评价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

(4)支持标准:取得一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项目支持10万元;取得二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项目支持20万元;取得三星级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项目,单个项目支持30万元。经技术升级提高星级的绿色建材项目,申报主体可进一步申报补差支持,同一企业同类型绿色建材项目仅支持1次。

(三)技术研究类

9.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

(3)支持条件: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其中科研开发项目具有推广应用潜力,产业前景良好,经省、市评为建设科技示范项目,通过查重查新检测,具有科技创新引领效应。

(4)支持标准:单个技术研究项目支持上限为80万元,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

10.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制订项目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并在惠州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或联合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3)支持条件:

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性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工程建设绿色发展相关国际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额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省级标准;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市级标准;③惠州市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并在相关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声明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团体标准;④或由我市单位主导制定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全国性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相关团体标准。

(4)支持标准:①每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支持30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支持15万元;②每主导制定1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支持15万元,修订或协助制定的,支持5万元;③每主导制定1项省、市地方标准,支持5万元;④每主导制定1项团体标准并有效实施的,支持3万元;⑤对以上第1至第4项的支持,同一项目的主导单位或参与修订单位不可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11.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工作研究项目

(1)支持方式:事中支持。

(2)支持对象:开展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研究的第三方咨询机构。

(3)支持条件:经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第三方研究机构,根据惠州市环境气候特点,按规定开展惠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研究。

(4)支持标准: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50万元。

(四)标识评价类

12.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1)支持方式:事后支持。

(2)支持对象:标识评价机构、建设单位。

(3)支持条件: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且按规定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

(4)支持标准:单个标识项目支持2.5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原则上由投资、开发、生产、研究的主要承担单位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且近5年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房屋建筑类项目和标识评价类项目申报主体注册地应在惠州市,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建设地点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产品生产类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注册地在惠州市,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申报产品在惠州市生产,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技术研究类项目申报主体应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研究内容应针对惠州市环境气候特点,开展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研究,或相关技术标准制定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已取得同类型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同一年同一实际受益人可申请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指南和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政策任务”,并制定年度项目储备工作通知,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粤财扶助”惠州平台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年度重点扶持类别、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储备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时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住建局初审。县(区)住建局重点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申报单位必须为申报项目的参与单位,不得委托第三方为项目申报单位。

(三)专家评审。专项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截止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不少于5名(单数)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申报材料给出科学、严谨的评审意见,明确项目是否推荐储备入库。确定储备入库的项目,专家组需根据项目社会示范效应、环境影响程度情况进行排序,初步确定储备项目支持顺序及支持金额。

(三)推荐入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指南,并结合专家评审结论和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情况择优确定年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评审意见为“不予推荐”的项目,不纳入年度储备入库项目名单;评审意见为“予以推荐”但未纳入当年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的项目,将顺延至下一年度,与次年申报储备入库项目再次进行专家评审、排序,直至取得专项资金支持,申报单位无需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公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年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纳入年度储备入库项目名单,并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展审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四)资金拨付。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项目实际开展资金拨付工作。采用事后支持方式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次性拨付支持金额;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项目协议和项目进展情况拨付支持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申报单位或牵头申报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或采用座谈会方式听取意见。受理、处理异议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应当在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

(二)项目申报时需明确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包括且不限于示范内容、技术措施、创新内容、推广价值、综合效益分析等。项目绩效目标设置应当合理可行,采用量化指标与定性表述相结合方式。未按要求说明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

(三)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申报项目,纳入拟储备入库项目名单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内容实施,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符合项目申报时的绩效目标要求。

(四)专项资金拨付完毕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五)主管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1.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并将企业违法信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2.采用事中支持方式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未按绩效目标开展实施,且实施结果与绩效目标存在严重偏差的,主管部门停止后续资金拨付、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及孳息,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将相关企业不良信用报信用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本指南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如有建议或意见,请联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教育科,联系人:倪铭睿,联系电话:0752-216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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