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青岛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奖励资金的通知》,根据安排,青岛市拟规定于2022年9月28日前报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崂山区泉岭路8号4楼)进行申报。
为进一步促进青岛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拟组织申报2023年青岛市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本市具有示范作用的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筑产业化项目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在项目完成后对其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标准按照青岛市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申请示范项目的,由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符合示范项目标准的,报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附电子文档)一式二份,于2022年9月28日前报市建筑节能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崂山区泉岭路8号4楼)。
申报材料及要求如下:
(一)绿色建筑项目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其中,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公共建筑还应提供运行阶段的标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3.建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备查)。
(二)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原件备查)。
4.符合国家、省、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在标准化、智能化等方面具有示范意义,混凝土结构装配率达到60%以上,钢结构装配率达到70%以上,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群体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市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证书或授牌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超低能耗建筑项目
1.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文件、原始票据及凭证等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督查评审工作。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任何财政支持或奖励资金申请。对违反有关财政奖励资金使用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