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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招网>资讯中心> 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1-16

日前,河南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发电厂按以下两种类型单独进行考核结算:第一类燃煤电厂;第二类生物质电站(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若该地区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同一类型电厂不足两家,则对此类型电厂暂缓实施考核。

详情如下:

河南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障电力供应,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电力系统运行实际,我们会同有关单位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反馈情况请于12月8日前反馈我办。

传真:0371-65836663

邮箱:schenb@nea.gov.cn。

附件: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河南省地方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保障电力供应,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并网发电厂,指河南电网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管辖、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且全厂装机容量达到10兆瓦及以上的地方公用电厂(含燃煤电厂、生物质电站两类)。本细则所称电力调度机构,指河南省内的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地方电厂运行管理及结算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规程。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行业管理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第八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应参照《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与电网企业参照《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签订购售电合同,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协议并网运行。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实时上传机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电气模拟量,并网点设备运行状态、故障信息、远动终端状态、通信状态等状态量,以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具备与电力调度机构进行调度运行信息(机组发电计划、考核结果、机组可调出力、可调时段、邮件通知等)交互系统,满足数据传输质量要求与安全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提高电网电能质量,并保证电网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二)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三)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

(四)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设备运行状态或运行信息以及未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五)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未向电力调度机构及时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及时上报最大可调出力、最小可调出力、发电计划。每日12时前申报次日发电最大可调出力、最小可调出力、发电计划变化情况,并上报次日0时到24时每15分钟共96点的预计发电计划,并报告影响其发电设备能力的缺陷和故障。并网发电厂日前信息上报率按月进行统计、考核,上报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一个百分点),考核当月全厂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第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正)。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电力调度机构修改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并通知并网发电厂(紧急情况除外)。计划曲线考核取每5分钟整点值计算。

如果:|P计划-P实际|- P计划*5%>0,则考核。

式中:P计划为计划有功出力;P实际为实际有功出力。即实际出力允许偏差范围为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5%。

考核电量为:

W考核=2*(|P计划-P实际|- P计划*5%)*5/60 (MWh)

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电力调度机构调整负荷曲线后,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2.当出现系统事故、设备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时。

3.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时。

4.在机组启动与停机过程期间,或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5.其他非电厂运行原因。

第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运行要求确保并网点电压(电厂升压站高压侧母线)运行在电力调度机构下发的电压曲线范围内,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按月统计各电厂电压合格率,电厂母线电压合格点与不合格点每5分钟按以下规则统计: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月累计全厂合格点数/(月累计全厂合格点数+月累计全厂不合格点数)*100%

月度母线电压合格率应大于等于99.9%,每降低0.05个百分点,按总上网电量的0.05%的标准进行考核,当月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机组无功出力或进相深度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后,电压仍不合格,免于考核。全厂机组停运期间,免于考核。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一)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突然跳闸和被迫停运;

(二)机组停运前未得到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三)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四)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低谷停机消缺但未按时并网;

(五)计划停运的机组因故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

非计划停运发生一次按机组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机组非计划停运期间,按0.02×机组额定容量×停运时间计为考核电量。

第十八条 非电厂原因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包括电厂送出线路跳闸、稳控装置正确动作切机等,不计入考核。发电厂发生非计划停运,自电力调度机构同意该电厂转为计划检修或转备用状态开始,不再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第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的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调管范围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二十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完成检修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统筹安排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及其外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尽可能安排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及网络安全防护装置、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管理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一次和二次设备的检修在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统一考虑。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若无法安排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力调度机构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对推迟计划检修期间,发生发电厂的设备故障或影响本细则规定的指标完成时,不对该机组进行考核处理;由于推迟计划检修引起的发电设备故障(非电厂责任)而需增加计划检修项目、工期时,电力调度机构应视情况批准其延长计划检修工期。

第二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当月上网电量的0.1%的标准进行考核,当月累计不超过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一)未按调度规程规定及相关发输变电设备停运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报送年、月、日检修计划。

(二)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三)设备检修期间现场未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沟通,改变工作内容,造成设备恢复送电的复杂性增加。

(四)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五)检修期间违反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要求,发生违规接入、违规外联等事件,给电力监控系统网络造成安全威胁。

第二十六条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超期情况,对电力保供及电网安全造成影响的,电力调度机构应视其为非计划停运,并按0.02×机组额定容量×超期时长计算考核电量。

第五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开展并网发电厂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范围主要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网络安全及涉网性能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装置和参数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配合电网企业改造计划按期更换的情况、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等。相关考核如下:

(一)继电保护主保护月投运率低于99.5%,或者安全自动装置月投运率低于99%,每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并网发电厂应及时对运行中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异常信号和缺陷进行处理,若因电厂侧装置原因未及时处理,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企业及时改造、更换到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按规定改造、更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每月按全厂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完成更换为止。

(四)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导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二十九条 调度通信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相关考核如下:

(一)通信电路(载波、光纤、交换机设备等)月运行率低于99.95%,或调度电话月可通率低于100%,每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 48 小时,或调度交换终端故障全停超过 6 小时,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并网发电厂至电力调度机构不具备两个完全独立的通信通道传输要求的,必须在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按每月按全厂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完成整改为止。

(四)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考核电量按全厂额定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条 调度自动化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包括自动化及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情况、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等。相关考核如下:

(一)自动化信息传输不完整,遥测量数据跳变,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等情况,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0.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二)并网发电厂计量点所安装的电能表电量数据采集月度完整率与准确率低于100%,每项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三)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电力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等网络安全事件,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全厂额定容量×2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四)并网电厂自动化及监控系统网络安全设备配置和运行工况不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应在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整改通知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每月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计为考核电量。

第三十一条 涉网性能管理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励磁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以及一次调频系统等涉网设备性能是否满足标准要求、重大问题按期整改情况,相关考核如下:

(一)新建机组应于并网运行6个月内完成全部涉网试验项目,并提供合格的试验报告。逾期未完成的,每月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未经电力调度机构许可,发电企业不得擅自更改与电力系统稳定性密切相关的励磁、PSS、调速系统相关控制模式、控制逻辑、定值或参数,否则每月按全厂额定容量×1小时的标准考核电量。

(三)发电企业应对机组励磁、调速系统性能开展定期复核性试验,复核周期不大于五年。逾期未进行的,每月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考核电量。

(四)在开展涉及励磁、调速系统性能变化的检修后,发电企业应对机组励磁、调速系统性能开展复核性试验。否则每月按全厂额定容量×0.5小时的标准考核电量。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省统一评价标准;每月由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对发电厂进行考核;考核电量和考核费用分地市单独统筹计帐。

第三十三条 发电厂按以下两种类型单独进行考核结算:第一类燃煤电厂;第二类生物质电站(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若该地区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同一类型电厂不足两家,则对此类型电厂暂缓实施考核。

第三十四条 并网运行考核的数据和有效支撑材料包括:并网调度协议,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发电计划曲线、检修计划、电压曲线,能量管理系统(EMS)、发电机组调节系统运行工况在线上传系统等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时数据,电能量遥测采集计费系统的电量数据,当值调度员的调度录音、调度日志,保护启动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的实际考核费用按照所在地市所有同类型参与考核的电厂上年平均上网电价计算得出考核金额。

发电厂的月度考核费用=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地方电厂上年平均上网电价。

第三十六条 所有项目均按月度进行考核,并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总考核费用按不同类型发电厂单独进行平衡结算,按占同类型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

并网发电厂月度考核结算费用等于该电厂月度考核返还费用减去月度考核费用。当出现结算费用为负数,且当期发电上网电费不足以抵扣结算费用时,不足部分在下月结算,以此类推,直至将全部结算费用结清为止。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三十八条 每日10:00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向并网发电厂披露前一日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信息。

第三十九条 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应向所有并网发电厂披露上月所有机组并网运行管理统计和考核结果。

并网发电厂对统计结果有疑问,应在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网发电厂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后仍有争议,可以向能源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明细报告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经能源监管机构审核后,并网运行考核结果生效。

每月25日前,能源监管机构发布上月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电网企业根据能源监管机构发布结果,随同当月厂网电费一并结算。

第四十条 并网发电厂的考核电量、考核费用及其使用情况由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第四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之间因并网运行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可申请河南能源监管办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河南能源监管办、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并网考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算法和参数,不得无故减免考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及时,应保存并网运行管理数据至少两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并网发电厂责任引起的,非并网发电厂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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